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空氣品質指標( AQI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核准期限


一、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取得廢清書之核准期限;屆期未取得者,原核准之廢清書失其效力。
二、指定公告事業確認已核准廢清書是否取得核准期限,尚未取得者,請檢視廢清書內容與實際現況運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廢清書內容與現況一致,即未涉及廢棄物項目、內容及清理方式等,依本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應於屆滿前4個月至6個月申請展延,即111年7月1日起申請展延(展延可修改基本資料、附件、新增H類代碼及補填新增欄位: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
(二)如廢清書內容與現況不符,依本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廢清書變更,取得核准期限(廢清書異動無法取得核准期限)。
三、如貴事業已無營運行為或符合解除列管條件,請填具事業基線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向本局申請解除列管。
四、請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https://waste.epa.gov.tw/RWD/) 填報,填畢後將資料套印一式2份並繳納審查費用(電子繳費、郵政匯票或至本局臨櫃繳費),郵寄或親送至本局辦理。
五、對前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事項若有疑義,請參閱附件說明或電洽本局事業廢棄物諮詢服務窗口,專線電話:(02)89536381、(02)89536383。

 

檔案下載 :

廢清書展延申請功能說明(環保署111007).pdf

04-四、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問答集彙編-1111122.pdf

「回上一頁」

收合選單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