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準
噪音管制法
第八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新北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管制區域與時間公告
第七條 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使用任意變更經噪音檢驗合格並已貼附查驗標識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使用未經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罰則 噪音管制法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訊息清單
類 別 | 標 題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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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頁 |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值查詢(另開連結) | 2019-01-30 |
相關網頁 | 機動車輛測定機構(另開連結) | 2019-01-30 |
相關網頁 | 噪音管制法法規查詢(另開連結) | 2019-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