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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檢舉案件作業原則

  1.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檢舉審查作業,為求一致性與公平性,特依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訂定本原則。
  2. 為兼顧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之權益及噪音案件處理之時效性,本局僅就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車檢舉網站檢舉照片之案件,並提供進行實質審查與通知到檢作業。
  3. 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
  4. 檢舉人需提供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發現時間、地點方向(明確地址)或路段、車號、車種、顏色、能清楚辨識車牌及排氣管之照片,若有缺漏、謊報,將不予受理。
  5. 未符合上述規定之檢舉案則列為優先宣導對象,本局將不定期寄發勸導通知單。
  6. 經查詢一般民眾檢舉案若查詢噪音網有他縣市三個月內檢測紀錄即可銷案;另三個月內同一車號可併案。但若警察檢舉不可併案或銷案,除非為到檢期限內同一車號則可併案。
  7. 首次被檢舉車輛收到通知到檢公文10日內,可提供(例如:可辨識車牌、原廠排氣管及車體顏色之照片至少兩張),無產生噪音或已改善完成之證明,經機關核可後銷案。
  8. 惟如同車號經第二次檢舉(不同檢舉人),則不得以無產生噪音或已改善完成之證明(照片)舉證銷案。
  9. 被檢舉人於接獲收到通知到檢公文10日內,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正名遭不實檢舉,遭機關查證屬實者銷案。

噪音車檢舉網站(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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