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有關訂定發布6項配套法規之主要內容,包括: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訂定有關本法所稱不可歸責事項、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要項、主管機關稽查作業重點、具體改善計畫內容等規定。
二、「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訂定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
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包括公告場所得共同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要件,專責人員應具有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課程抵免等規定,於北、中、南三區分別委託3家、2家、3家訓練機構開辦專責人員訓練班,以便利民眾參訓。
四、「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公告場所實施定期檢測之方式,經指定者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及操作方式,以及定期檢測量測結果及連續監測量測結果之公布方式、電子媒體顯示、紀錄保存年限等規定。
五、「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罰鍰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確定裁罰額度。
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訂定自主管理標章的申請作業流程、相關標準、使用方法及主管機關查核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