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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規範事項

1.開發單位應依環評法第7條撰寫環說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本局審查。
2.環說書內容應依「新北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進行評估,並填寫「新北市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開發內容概要表」納入報告書第5章。
3.開發內容依法須經環境影響評估及都市設計審議審查通過者,其開發量體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暨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議原則」。
4.開發單位應依「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簡報規則」製作簡報,並於審查會上說明。
筆 數 標 題 Office格式 PDF 格式 ODF 格式
1 新北市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通知選區議員規定 PDF
2 新北市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評鑑計畫 PDF
3 環境影響評估暨都市設計審議開發量審查原則 PDF
4 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簡報規則 ODT
5 新北市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開發內容概要表(定義) ODT
6 新北市推動綠色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公告 PDF
7 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 DOC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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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合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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