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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111年度新北市綠色採購民間企業研習會

新北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稱本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規定,向參加活動及考試的報名民眾(以下稱報名者)告知下列事項,請報名者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提供本活動/考試各項通知服務、報名者身分確認、保險、活動資訊公告、寄送本局或與本活動主題相關之資訊及本局管理使用。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足以辨識個人、個人描述、家庭成員、資格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之保存期限外,自本局開始蒐集個人資料時起,至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經本局主動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報名者之個人資料。
2.地區:中華民國、本局、本局與提供業務或服務有關之往來或委外機構所在地。
3.對象:所有活動及考試報名對象。
4.方式:以電子文件、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蒐集、處理、利用、傳輸與保存等。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報名者就本局保有報名者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得向本局查詢、請求閱覽。
2.得向本局請求補充或更正。
3.得向本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五、依據個資法第九條規定,就本局保有報名者之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報名者如提供非屬本人個人資料予本局,報名者應代為向該等當事人告知個資運用聲明相關事項。
六、報名者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報名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報名者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活動及考試報名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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