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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家廉政監督協會」非行政機關!

人民團體「中華民國國家廉政監督協會」、「國家司法警察廉政評鑑委員會」、「廉政會」等均非行政機關

廉政署
一、「中華民國國家廉政監督協會」非行政機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105年5月3日書函

 
國家司法警察廉政評鑑委員會近來,於LINE通訊軟體上,流傳署名「國家司法警察廉政評鑑委員會」區督察及廉政委員/督察室主任等2張名片資料,因所載職銜恐民眾誤認渠等係屬政府機關人員;復查其中1員係「中華民國國家廉政監督協會」成員,該會於其自設之網頁自稱「廉政會」,故為避免機關同仁或民眾混淆誤解,特此說明。
不收禮 拒餽贈 樂在服務亮廉能

勤清掃 護家園 歡喜全民享清淨




慶端午

太八卦二、太八卦惹禍 兩公務員涉洩密緩起訴
~資料來源:節錄自由時報105年5月3日報導

桃園市27歲某公務員,102年自104年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任職時,受理一件由市長信箱轉來的匿名檢舉案,檢舉教育局暑期工讀生穿著不雅、過於曝露。

該公務員受理後立即跟鄰座24歲同事「八卦」說,之前曾討論暑期工讀生的穿著,果然有人寄檢舉信了,檢舉的電子信箱也是公務機關,渠好奇將電子信箱輸入google搜尋,查出檢舉人就是某某老師。

該公務員同事在閒聊時把此事告知其他兩位同事,就這樣一傳十、十傳百,最終傳到了該名檢舉人的耳裡,他某天被詢問:「你寄信檢舉工讀生穿太露喔!」認為檢舉案遭洩露,向市府政風處舉發。

政風處調查期間,該公務員主動向桃園地檢署自首,該公務員及其同事兩人庭訊時擔心、哭泣,這是第一份工作,不知只是閒聊會出事,檢察官考量本案係自首且兩人均是初犯,偵結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向國庫支付3萬元,目前兩人都已調離原單位。

 
詐騙案例宣導三、常見詐騙案例宣導:偵釣魚網站、LINE APP社交工程竊取信用卡號盜刷案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犯嫌廖姓男子平時沉迷於線上遊戲花費不貲,由於本身對於架設網站頗有興趣,故利用網路自行學習相關架設網站技術,在105年1月起開始用虛假資料申請網頁空間,架設「PICA服務遊戲網」(網址: http://pica.boss33.tw)及「幣所特區」(網址: https://pica.cyberbiz.co/)等2網站販賣虛擬線上遊戲幣,透過偽冒銀行信用卡交易介面,要求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銀行碼,然後以知名通信軟體帳號謊騙購買者信用卡交易失敗,必須回傳信用卡3D驗證碼才能完成交易,再透過4家國內第三方支付平臺盜刷購買遊戲點數,最後以8591寶物交易網站轉販售給他人賣變現,由於手法極為細密,多半被害人均無法即時察覺,統計本案被害人數至少15人,不法獲利超過新臺幣70萬餘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11日指揮以搜索票前往廖嫌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電腦、手機等相關贓證物,並坦承犯行,為避免更多被害人繼續受騙,已查扣製作釣魚網頁主機並下架,後續將擴大清查其他被害人。

民眾於網路購物交易前,對於有提交個人基本資料及信用卡交易時應特提高警覺,注意網址是否為合法網站或優良商家,避免遭網路釣魚竊取隱私資料,造成後續財產損失,另外對於疑似詐騙網站,民眾亦可向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通報或進行諮詢,以避免誤入不法網站,造成權益損害。
 
消費者四、消費者保護宣導:電視購物「鑑賞期」的法律內涵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電視購物標榜一通電話即可「送貨到府」,並以「十天鑑賞期,不滿意包退」,讓消費者難以抗拒,然而,消費者如何確保自己的消費權益,說明如下:

(一)鑑賞期在消保法中的規範

電視購物之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風險特別高,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若電視購物臺提供比7日更長之鑑賞期,則電視購物臺應遵守更有利於消費者之承諾。

若電視購物臺未依規定將企業經營者資料、商品或服務之內容與對價、消費者行使特殊解約權之方式或排除事項等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或以電子方式提供予消費者的話,依105年1月1日施行之消費者保護法新修正條文第19條第3項,7日猶豫期將延長為4個月。

(二)鑑賞期如何計算

起算時點指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次日起算。消費者在7日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的話,契約就視為解除,無論電視購物臺何時收到退貨或書面解約通知。

(三)消費者行使解約權之限制

1.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就不能於猶豫期內主張特殊解約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

(1)保存期限較短。
(2)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消費者事先同意。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

2.另外,消費者行使特殊解約權後,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退貨運費由業者負擔,但貨品之毀損、滅失或變更如果可歸責於消費者,或超過必要檢查之程度所致,甚至構成權利濫用時,業者可能會有權拒絕解除契約,或請求填補價值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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