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盜賣公物填補經費短絀 榮家主任判囚6年定讞

身為公務員,應潔身自愛,避免任何可能損及公務員清廉形象的行為。使用廠商提供的假發票,或浮報工資的手段詐領結餘款,就算詐領的錢沒有用於私人用途,但仍然違法。

廉政署
 
 

 
包青天壹、盜賣公物填補經費短絀 榮家主任判囚6年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即時106年11月30日/黃哲民

 
板橋榮家行政院退輔會板橋榮民之家(以下簡稱板橋榮家)前主任鄭○○7年前於任內,與副主任林○○等人盜賣報廢鐵料器材,並要求包商提供不實發票、浮報工資甚至提供賄賂,最高法院認定鄭破壞公務員清廉形象,但本案不法所得80萬餘元均用於填補預算短缺之處,無分文私用,今依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判鄭6年徒刑,林男等4人各判刑1年9月到5年6月,全案定讞。 板橋榮家於2010年間,奉退輔會之命進行「家區環境總體營造工程」,拆除不少仍有殘值的冷氣機、白鐵吊扇、病床等器材,依規定應報請上級除帳後公開變賣。但時任板橋榮家的主任鄭○○(67歲)指示林○○(62歲)、時任板橋榮家秘書室主任趙○○(68歲)等幹部,將殘值較高的報廢鐵料盜賣給資源回收廠,得款53萬餘元,又向得標依約前來清運報廢物品的廠商強索賄賂,廠商怕遭刁難,被迫交付13萬元。
貪鄭男等人後來發現同年編列的搬遷預算有結餘,命板橋榮家秘書室組員黃○○(63歲)、工友朱○○(61歲)等人找平日往來的廠商提供假發票,或浮報工資以便詐領結餘款留用,共得手13萬餘元。全案於2012年11月間爆發,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在林男住家,查扣2個各裝有14萬9840元與31萬5748元的信封,估算不法所得共逾80萬元,鄭、林被拔去官職且遭到羈押。鄭堅稱指示部屬依規定變賣報廢公物,絕沒盜賣,得款也用於公務,包括籌措年節經費,沒有中飽私囊。林也否認不法,強調一再交代趙男把變賣款列入基金做好移交,但同案其他被告均認錯並證稱聽從鄭、林2人的命令辦理。 1443 4法官指出,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明確,鄭男等人所為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清廉形象,造成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損及其他努力任事公務員的社會評價,但鄭男等人均無前科,本案不法所得全都用於無法核銷的員工年節禮金、工作獎金、犒賞或對外公關禮品,無分文用於私人用途。 法官認為本案被告惡性與一般為圖個人享樂私利的情狀迥然不同,加上本案不法所得除被查扣外,其餘已由同案被告繳回補足,二審依侵占公有財物、不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鄭、林各6年、5年6月徒刑、各褫奪公權4年,趙、朱各3年、2年10月徒刑,均褫奪公權2年,黃被判刑1年9月、褫奪公權1年,但緩刑3年。最高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涉犯法條: 1.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貳、保管公有相機,卻冒用別人名義侵占 北投警員遭判刑褫奪公權
 
資料來源: 聯合影音106年11月29日/王宏舜
 
 
 北投警員台北市北投分局警員曾○○擔任總務,卻冒用工友名義領用物品,分局內部盤點發現帳目不合,依將他函送法辦並調職。 曾○○調職後與分局女會計再婚,兩人到國外度蜜月並在臉書貼恩愛照「放閃」,眼尖的同事發現分局遺失的相機竟在他手上。 曾姓警員從警十多年,從2002年起就負責北投分局財產、營繕業務。2012年起曾○○即冒用藍姓工友名義操作「台北市政府員工愛上網」電子公務領物系統,以偽造的物品收發用報表領取文書、文具和簿冊等物品,前年分局內部盤點時發覺物品領用異常。 北投分局清查自2011年起3年,約有40萬元的帳、物對不起來,除將曾○○改調人事室、法辦,也要他賠償。前年底曾○○再婚,夫妻出國度蜜月,還把照片上傳臉書,同事發現照片裡曾拿的相機竟是行政組遺失的索尼類單眼相機,公器私用曝光。北投分局警員曾○○以偽造的物品收發用報表領取文書、文具和簿冊等物品,士林地方法院依偽造私文書罪判曾○○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侵占公物部分判2年8月,褫奪公權2年。

※涉犯法條: 1.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偽造私文書: 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2.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購買參、金管會提醒民眾於銀行購買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消費者保護會消費資(警)訊/2017/11/21
 
銀行通路已成為銷售保險商品重要通路之ㄧ,目前銀行銷售保險商品均應依規定於營業場所明確標示係辦理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業務員應於招攬保險商品時出示保險業務員登錄證,使民眾明確知悉所購買之商品為保險商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消費者在銀行通路購買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型保險商品係以所繳保費扣除保險成本及相關費用後進行投資,且投資績效仍由要保人自負盈虧,尚無保證獲利或保本功能,消費者於投保前務必詳細瞭解商品費用內容及投資風險,並保留商品說明書及相關招攬文件。

二、購買外幣保單時,因外幣保單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等相關款項收付之幣別皆為外幣,故消費者購買該等保單時應特別注意匯率風險。

三、購買保險時,要保人就要保書之內容及財務狀況等需詳實填寫,且收費地址務必填寫保戶可即時收受郵件之地址,以確保要保人能收到保險公司寄送與保險契約權益相關之重要通知。

四、消費者於辦理住宅火災保險續保時,應檢視保險商品、保險金額及保障內容是否相符;另若有調整投保內容,則應按新契約投保方式辦理投保。

五、消費者可透過各保險公司及產、壽險公會網頁查詢保險商品類型及購買通路等資訊,如需進一步瞭解特定商品之保單條款內容及簡易費率資料,亦可於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查詢,藉由瞭解各公司提供保險商品內容概況,以規劃適合之保險需求。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12

收合選單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