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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莫以貪小而為之

請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項係為同仁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時聞有公務員詐領此類款項案例,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小,其所負刑責卻大,除需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且損及機關清廉形象,呼籲同仁切莫因一時貪念因小失大,而嚴重影響個人生涯發展。

包青天開講

壹、廉政宣導 莫以貪小而為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甲時任○○局技工,負責工程督導業務,於102年11月至103年2月間,利用機關指派其辦理工程會勘及內部稽查等職務上機會,預先於電腦差勤系統填載出差事項並將員工差假單送請核准,但實際上並未出差,或利用差假等機會逕自處理私務。

且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竟未據實修改電腦差勤員工差假單之出差申請,持原申核之出差假單及與實際出差事實不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並製作各項經費請領核銷,進而據以核發相關出差費,因而詐得新臺幣1萬982元。

綜上所述,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犯罪時間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至11月不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所得財物發還原機關。為了1萬多元的些微利益,可謂得不償失。

※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廉政宣導 莫以貪小而為之

貳、消費者保護宣導:糾紛停看聽

(資料來源:消基會)
有民眾向漢口街某電器行購買一台日本國際牌CD隨身聽,該店保證絕非水貨,且會附原廠保證書。惟事後發現該產品所附之保證書為該商家之保證書,而非日本國際牌之原廠保證書,經向台灣松下公司求證,才知所購之隨身 聽為水貨,在向該店要求退貨還款遭拒後,便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經查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本案業者企圖藉由錯鋘的訊息,誤導消費者以達成交易目的,有失誠信公平原則,遂協調業者退還貨款。

若發生消費糾紛時,該怎麼辦?

發生糾紛時,如果確認是屬於消費糾紛的話,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並清楚提供申訴人與被申訴對象的真實姓名、正確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以及事實經過的描述,並附上相關的證物及單據影本等資料。

最好能於事發現場保持冷靜,儘量蒐集一些相關的證明資料,如收據、發票、契約、廣告、照片等等,因為那是申訴處理中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如果現場處理時,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消保單位請求協助,可直撥1950至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也可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或是要採取訴訟方式爭取相關權益。
 
消費者保護宣導:糾紛停看聽

參、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資料來源: 台中市政府政風處)
公務員之保密義務是取決於公文書上有無註記密等?還是應從公文書之實質內容來認定?其中關鍵在於究竟哪些屬於保密範圍。由於保守公務機密是公務員應盡之義務,而且洩密還將面臨刑事、行政等相關責任之追究,因此,所有公務員對於保密範圍均應建立正確認識,以免一時不察以致洩密,後果不僅將造成個人權益受損,嚴重者還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利益。

公務機密洩漏之原因?

(一)保密警覺不夠  (二)文書處理不當  (三)資料清理不實

(四)檔案管理不週  (五)資訊管制不良  (六)保密檢查不嚴

洩漏公務機密之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文第二項亦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公務員不論係故意或過失洩漏公務機密,皆負有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保密責任,致使他人權利受損害者,被害人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其損害;另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洩漏公務機密而對他人權利造成損害,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前項情形公務員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亦得向公務員求償。

三、行政責任:係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主管長官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公務員因洩漏公務機密移付懲戒之案例顯示,不僅有公務員因洩密而予以降級或記過者,更有直接予以撤職者,公務員應引以為戒。

四、懲處責任:係指各機關長官依考績獎懲等法規對公務員所為之行政處分而言,例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最重得一次計二大過處分。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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