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摘錄自環保署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勵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樹立良好典範,以提升業務執行成效,並落實任職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下列現職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四)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三、參選資格:至遴選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規設置或登記於該機構為參選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連續滿二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且確實執行法規賦予之職責而有具有優良事蹟者,得就其所設置或登記之類別擇一報名參選:
(一)最近三年內未曾獲得同一類別獎項。 (二)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本人及其任職機構,於遴選年度前一年至遴選期間內,無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
四、報名方式:於本署指定報名期間內,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任職機構檢具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報名參選,或由任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轉送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參選。
五、遴選方式:分初選、複選二階段辦理,其規定如下,並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陳報署長核定遴選結果:
(一)初選: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進行資格審查,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組成遴選小組議定評分方式及程序,進行初選。 (二)複選:於初選作業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遴選小組得選派代表擇優進行實地查證,並得邀請通過初選人員親自說明,複選結果由遴選小組召開會議評定。
六、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表揚名額每年以十名為原則,依第二點所定類別分別遴選;同類別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表揚,以不逾五名為原則。經遴選小組認定特定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未達評分標準者,得從缺之。 獲選為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累積達三次者,頒發榮譽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獎座,爾後並得予列入前點第一款遴選小組成員。
七、本署得以頒發紀念獎座及獎品、並印製優良事蹟實錄或邀請傳播媒體報導等方式公開表揚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八、獲表揚之專責及技術人員報名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於參選年度有重大環保違規之情事者,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
九、遴選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並得委託機關(構) 或民間團體辦理。
十、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獲獎者任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對於配合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得依權責酌予適當獎勵。
十一、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得調整報名及遴選方式。
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訂定後,曾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六次修正。為能完整展現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優良事蹟及其貢獻度,調整參選資格及遴選方式,並考量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疫情等情事,新增本署得調整相關辦理方式,以完備整體遴選程序,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衡酌參選者年資及其貢獻度,調整參選資格之設置或登記年限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增加作業彈性,調整報名參選期間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配合遴選作業方式,將遴選小組成立時間由複選階段調整至初選並酌修文字。(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考量各類別參選人數報名情形,修正各類別獲選者人數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考量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疫情、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事,可能影響獎項相關作業,新增本署得調整相關辦理方式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