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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採購案例~驗收不合格與減價收受

新聞報導某公所因○○○鎮長因涉貪被法院羈押,鎮公所○姓課長也疑圖利廠商涉貪污,遭檢廉及調查局搜索並約談,案件涉及鎮公所「○○鎮部落旅遊推廣行銷計畫」案,標案預算約200萬元,驗收時有減價收受,雖在鎮長任內發包,廠商間似有不公平競爭情況,刻意讓標案由○姓廠商執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

廉政署

(資料來源:清流月刊)

摘要

驗收是契約履行的重要程序,也是確保品質的關鍵,也是承辦人員和廠商間最常出現爭議的部分之一,是一項既複雜而又重要的採購工作,是採購流程必不可少的環節。

案情分析:

逐項確認不漏勾甲機關以公開招標發包公告金額財物採購乙案,由乙廠商得標。該契約約定乙應承製內含特定成分之橡膠製品10,000支,為確保品質契約規定之驗收方式如下:

1、乙應於交貨前提供樣品乙批10支,由甲於其中抽取2支送第三公信機構化驗其成分。

2、化驗結果如有1支不合格,視同全部不合格。

3、乙對化驗結果不服時,得申請再驗,於原抽取之10支中再抽取2支送請雙方合意之第三公證機構化驗,如仍不合格,則視同全部不合格,全案解約。

乙依約送驗,結果不合格,經再驗仍不合格,甲即依約通知乙解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乙不服,向甲主張驗收規定不合理。甲覆稱,驗收規定明定於招標文件與契約中,機關依約辦理,乙既經簽約,應不得抗辯。
 

◆若果再驗或複驗不合格,本案得否採行減價收受?

驗收不合格時,可採下列三種方式,擇一或併用。

1、再行辦理驗收:整體要求承攬廠商限期改善,除情節嚴重得要求拆除、重作,屆期再行辦理驗收,若仍不合格,則可考慮解約或減少報酬。

2、部分驗收:如果大部分工項驗收合格,僅一些非屬重要的部分不合格,則可先行使用驗收合格的部分,並先行付款,至於不合格部分款項先予保留,要求廠商限期改善,如果屆期未改善,則可解除該部分契約。

3、減價收受:雖然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不符,但如果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如果不需拆換、或拆換有困難,則可以減價收受,意即減少報酬結案,不再要求廠商改善。

分析

減價收受之原則:

對於複驗仍不合格者,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對於「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所謂「不妨礙安全」,係指對使用者無安全上之顧慮,自不迨言;「使用需求」則宜依採購法第廿六條第一項所稱「功能或效益」判別之。

所稱「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者,可依民法第354條之「效用瑕疵擔保」解釋之,亦即出賣人(廠商)對買受人(機關)應保證採購標的具備一般交易觀念上應有之效用(例如,茶杯用以裝水、電視收視清晰等),以及雖非一般交易觀念上必備之功用,但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其效用者(例如,茶杯飾以機關特有圖案,以顯專屬性或紀念性等)。

至於所稱「必要時」,似可援用民法第226條:「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規定反推之。亦即,不合格之部分,不影響標的全部或其他部分之使用者,機關應得以減價收受之。
 


不可不知的網路交易風險 ?

隨著資訊的進步,現實生活中的交易行為在網路上也能夠進行,甚至因為網路具有種種的便利性,而使得網路交易有日益增多的趨勢。網路交易是以網際網路為交易平台,取代現有之面對面、電話及傳真等等之下單方式來進行交易…

(資料來源: 消保會)

摘要

數位科技時代,消費者追求消費便利的同時,對於網路交易可能潛藏的消費風險,及如何預為掌握了解,實與消費者權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在網路交易前,必須要先有購物行為。相對於傳統的購物環境,網路購物帶給消費者的好處包括:更多的選擇、更多產品資訊、較低的價格及隨時隨地可向全球的網路商店進行購物,透過網際網路,消費者不需出門,便可向全世界的電子商務業者購買各式各樣的商品及服務。
 

重點整理

一、網路金融的發展與消費者保護:
當網路交易逐漸取代實體店面交易時,行動支付等數位金融服務也帶來重大變革。行動支付除了交易付款功能外,消費者最期待的前三名服務,依序是「帳單繳費」、「轉帳服務」與「消費拆帳」。但不論是資策會或是Visa國際組織本年的調查,都在在顯示,消費者最重視的是安全議題。所以,如何提升消費者在行動支付時的個人資料保護及支付安全等機制,益顯重要。

二、網路個人資料保護及被遺忘權:

數位時代下,網路交易提供業者龐大的消費者個人資料;而在大數據夾帶的商業利益誘因下,業者無不竭盡所能的蒐集、處理、運用所取得的個人資料,以壯大其產業競爭力。但在大數據的時代,已去識別化的資料,是否就足以保障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消費者隱私權的保障與業者資料價值的開發,如何取得平衡?不僅是消費者保護的課題,傳統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也將面臨重大的挑戰,政府及企業經營者應扮演好把關的角色。

三、網路(包括跨境、社群)平台交易的消費者保護:

近幾年網路交易衍生的消費爭議,不再限縮於國內網路平台;更值得關注的是,在社群平台交易的新型態消費模式也很普及,但具挑戰的是,跨境平台消費爭議的處理。因此,隨時關注及瞭解國際間對於跨境消費爭議的防範措施與處理機制,更顯迫切。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數位時代來臨,消費模式已有重大改變,衍生的消費權益保護課題,更為複雜多元,政府機關更需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消費者權益保障之機制及措施。行政院消保處期許藉由產政學及消保團體等各界人士之參與,共同為建構一個安全安心的數位消費環境目標而努力。

 

公務機密勿輕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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