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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

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摘錄自環境部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碳費之徵收費率,特設碳費費率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碳費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二)碳費優惠費率訂定及調整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碳費費率之評估、檢討、研究及諮詢等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氣候變遷署署長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民間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由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續聘僅得連任一次。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氣候變遷署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七、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八、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及表決。
 
九、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費率:
(一)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
(二)排放源類型。
(三)溫室氣體排放種類。
(四)排放量規模。
(五)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
(六)其他相關因素。
 
十、本會之審議意見,應提報本部。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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