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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
何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以及 網路購物的消費者保護
如某單位承辦人與廠商接觸頻繁,廠商為方便驗收、儘速請款或為使許可證早日核發,乃在申請文件內夾送紅包……,已觸犯刑法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2種罪名。
包青天開講 1:何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如某單位承辦人與廠商接觸頻繁,廠商為方便驗收、儘速請款或為使許可證早日核發,乃在申請文件內夾送紅包……,已觸犯刑法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2種罪名。
(法務部-廉政防貪指引)
案情內容
○○市政府職司殯葬管理業務之人員甲等人,係依法服務於政府機關且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年至○○年間,藉辦理火化遺體業務之機會,利用喪家急於火化亡者大體、骨灰安放納骨塔,或希望火化場人員得以妥善處理亡者遺骸之心理,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紅包」,金額累計達新臺幣3千萬餘元,案經檢察官偵辦後,依貪污罪嫌起訴。
本案公務員甲等人對於職務上遺體火化之行為,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紅包」,依法應受法律制裁無疑。
另殯葬業者或喪家雖非公務員,若為使火葬場公務員就喪葬事宜加以「關照」而送「紅包」,依其行為時點,可分為下列二種情況,論究其責:行為時間點在100年7月1日之後者,因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已正式施行生效,如符合相關要件,即有觸法之虞。
參考法條
1.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所以民眾或企業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亦有刑責。
包青天開講2:網路購物的消費者保護
在拍賣網站中,賣方和買方在交易的過程中,並沒有任何實際的接觸。買方對於自己所想要購買的商品,通常只能透過商品照片及賣方的文字說明,在買方有所了解後決定出價購買的價格,通常賣方都會設定底標價格及結標期限,買方下標時必須要超過底標價格………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2023年9月21日)
戴聖賢目前就讀於某國立大學商業設計系,他是個標準的網路一族,更是個拍賣網站的常客,因為他認為在拍賣網站上,經常可以發現令人驚豔的東西,而且價格又比一般市價便宜甚多。
但是,上週在拍賣網站上的購物經驗,對他而言,卻是一次難以忘懷的夢魘。
上週戴聖賢在某拍賣網站上,尋獲他夢寐以求的一只某名牌專業用登山背包,而且該網站上的賣方李勝豐自稱是多年銷售背包的業者,應有相當的信譽,所以戴聖賢經過幾天的競標後,終於以新台幣五千元的價格得標。
隔天,戴聖賢將貨款匯給對方,三天後就收到郵寄的包裹了。可是,當他將包裹拆開後覺得有些失望,雖然該背包的品牌與款式和網路上他所看到的照片一模一樣,顏色也沒有差太多,但是看來看去就是覺得不好看,因為他覺得該背包的尺寸與他自己的身材有點不搭調。
戴聖賢覺得該背包雖然並沒有瑕疵,但總覺得不甚合意,於是第二天他就和李勝豐取得聯絡,希望能退貨並拿回貨款,但對方以貨物已經賣出不能退貨為由,拒絕了他的要求,他與對方已經交涉了近一個星期,仍未能如其所願退貨還款,讓戴聖賢好生苦惱。
法律分析
在拍賣網站中,賣方和買方在交易的過程中,並沒有任何實際的接觸。買方對於自己所想要購買的商品,通常只能透過商品照片及賣方的文字說明,在買方有所了解後決定出價購買的價格,通常賣方都會設定底標價格及結標期限,買方下標時必須要超過底標價格,同時買方的出價必須維持在最高價,一旦被其他買家的出價超越,就失去了得標的資格,必須再重新下新的標價,整個競標過程可能會有相當多的買家出價,直到結標時,最高出價的買家,即取得購買該拍賣商品的權利。
其後,賣方會寄出確認信函並告知匯款方式,賣方在收到貨款後,會將買方得標的商品寄到買方手上,整個過程完成後,買方才真正的看到自己競標成功所購得的商品。所以,就經常出現買方收到商品後,才發現與自己的想像有所差距,此時如果買方主張退貨還錢,遭賣方拒絕時,便會產生網路拍賣的消費爭議事件。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凡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業者,不論其是否為公司、團體或個人,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此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然而,消費者保護法並未進一針對上述條文中所謂“營業”的定義,做具體的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曾以台88消保法字第00514號函釋,說明若賣方營業行為只是偶一為之,尚不構成企業經營者。
在本案例中,由於該拍賣網站上的賣方李勝豐是多年銷售背包的業者,所以李勝豐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故其在拍賣網站上銷售商品之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因此,在本案例中,李勝豐在拍賣網站上銷售登山背包之行為,消費者僅能透過網站上的商品照片及文字說明,對於該商品有所瞭解,在購買商品前並無法實際檢視該商品,因此李勝豐在拍賣網站上銷售登山背包之行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郵購買賣」之規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在本案例中,戴聖賢所收到的背包並無瑕疵,只是因為他覺得該背包的尺寸與他自己的身材有點不搭調,而不願意購買該背包,戴聖賢可以在收到該背包後七日內,退回該背包或以書面通知賣方李勝豐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賣方李勝豐對於買方戴聖賢的要求,依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否則,他便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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