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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的 不要拿 -- 侵占公有財物罪

公務員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變為自己所有,就是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例如承辦機關出納人員,將其保管之公款或有價證券,私自花用、捲逃、或變賣供作己用,屬觸犯刑法上所稱侵占公用財物罪﹔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廉政署電話

 
包青天開講 1: 不是你的 不要拿 -- 侵占公有財物罪
公務員將自己承辦業務所持有的財物,非法變為自己所有,就是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例如承辦機關出納人員,將其保管之公款或有價證券,私自花用、捲逃、或變賣供作己用,屬觸犯刑法上所稱侵占公用財物罪﹔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罪,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案情摘要

甲為清潔隊隊員,辦理轄區資源回收及垃圾減量業務,應依相關法規由各清潔隊員統一、集中資源回收物後,運送至指定之資源回收場過磅,再售予簽約之回收廠商。惟甲多次駕駛公用資源回收車, 包青天11402-1 取出部分置於清潔隊轄區內之紙類、廢鐵等公有資源回收物後,再駕駛其所有之自用小貨車,載運該等公有資源回收物至民營資源回收廠出售,不法所得共計4萬餘元


解析

侵占因公務員身分關係所持有的財產,無論是公有公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或為職務上所有非公用私有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就會成立犯罪。
心存僥倖,貪小便宜而持公有財物私用,有可能觸犯侵占公有財物罪,如:將公用電腦帶回家使用、公務車或手機供家人使用等。


適用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號刑事判決


關懷叮嚀

*完善公有財物管理機制
*財產管理不能流於形式,應採不同課室或第三方交互 稽核模式,以及時發現潛存問題
 

包青天開講2:網拍賣家不給退貨 消保官:已觸法!

如果有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你可以直接先向業者 申訴,要求解決,如果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 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你可用電話或手機直撥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相關 程序)…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協會)


網路拍賣越來越風行,許多消費者都有網購的經驗,但也常常發生交易糾紛,其中像是消保法所規定的七天鑑賞期,消費者可以無條件要求退貨退費,但一般的網拍卻大剌剌標註「不得退換貨」,嚴重違法卻未見有關單位處理。

在拍賣市場上爆紅的XX著衣,商品價格平均在兩百八十元到三百九十元、款式流行,商品總數六百多件,不僅在台灣賣的嚇嚇叫,更成功向大陸市場拓展。但有消費者郭小姐反應,業者在下標前注意事項裡寫到,不得以不適合、不喜歡、跟想像不同等理由,要求換色、換貨、退款,如欲瑕疵商品也明定,消費者必須自付換貨運費,郭小姐表示無法接受這種規定。

消費者經常有購買東西後很後悔、或是在型錄上看到的東西很漂亮,但商品送來時,卻和想像中差很多。但要求退換貨時,卻遭到店家拒絕,因此發生不少糾紛。消保會認為,若是商家不提供退換貨服務,就已經觸犯消保法。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換句話說,消保法規定無論是吃的、用的或是貼身物品,只要是正常品都有七天的鑑賞期,消費者不滿意要退貨時,店家也要無條件接受,而且郵資還須由店家付費,消費者一毛錢都不用出。 消保會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在進行「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這類的特種買賣時,要把握消保法律賦予的七天「猶豫期」,行使法定解約退款的權利。另外,正常使用、洗滌後壞損等瑕疵品,更是有六個月內可換貨退貨的保障。

但是XX著衣的網頁卻註明,不可以任何理由退換貨,已明顯違反。而記者實地與該公司客服聯繫, 包青天11402-2 得到的答案卻有所出入,其客服表示三天內可以退換貨,但消費者必須自付運費。不過,這樣的方式仍違反消保會規定。

也有一些業者為了規避消保法,利用會員、非員工的「第三人」,勸誘消費者到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讓消費者在無預期、無比價的情況下進行買賣行為,消費者若是在事後認為不妥,也可在七天內要求退費。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可以透過消基會、消保會等單位申訴,也希望商家拿出誠信解決買賣問題,折價或是換貨都是一般消費者可以接受的處理方式。

在此類的買賣糾紛中,不只商家需要為買賣負責,就連提供買賣的平台網站,也需負連帶責任,共同為消費者的權益把關,而不是成為違法者的幫兇。
 

 

包青天11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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