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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 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

本次修正係考量資源回收之循環利用,將前端產品設計(環境化設計、源頭減量)納入,促使製造者製造應回收廢棄物產品時,將易修復、易拆解、易回收及源頭減量的特性納入設計,並就產品之製造、使用、維修、回收、處理、再利用等進行整體考量,並將產品之環境化設計及源頭減量,配合納入補助事項,於109年7月9日修正發布。

~摘錄自環保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應回收廢棄物之前端產品環境化設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制度、技術、再生料利用之創新及研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
(三)產品製造業。但應與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補助對象之一聯合提出申請。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
(五)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登記之處理業。
(六)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七)依本署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再利用機構。

三、本要點補助之創新及研究發展事項如下:

(一)應回收廢棄物產品環境化設計或源頭減量之提升。
(二)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之提升。
(三)應回收廢棄物有害物質回收(去除)比率之提升。
(四)每單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之污染排放減量。
(五)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品質或價值之提升。
(六)應回收廢棄物或評估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之資源循環利用之提升。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所稱環境化設計,指產品具有易修復、拆解及回收等特性。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四、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公開徵求計畫之收件截止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申請單位概況。
(三)計畫背景。
(四)計畫目標。
(五)執行期間。
(六)實施方法。
(七)預期效益(含量化評估指標)。
(八)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九)人力配置與經費需求。
(十)參考文獻。
以同一計畫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時,應於申請書內詳列向本署及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本署補助項目限人事費、耗材費與設備租用、維護費及委託檢測費,並得指定補助之項目。

前項補助委託檢測費之委託檢測項目已有法規管制規範者,應委託由本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申請、執行、變更與異常狀況審查及補助額度審定,得召開審查會議。

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二)初審:

1.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審查。
2.審查專案內容與本署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3.審查案件逾該年度補助額度時,以不逾補助額度一.五倍之申請案件送請複審。

(三)複審: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審查補助專案之內容、經費合理性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項目。
本署辦理補助計畫審查,得請申請單位說明或由本署派員實地評核。
本署於申請計畫收件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函復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七、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署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三)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單位拒絕聲明,本署得不受理其申請。受補助單位聲明不實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八、申請單位應於本署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限內,與本署簽訂補助契約;屆期未簽約者,核准失其效力。但經本署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相關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創新及研究發展成果之歸屬。
(五)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九、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或專帳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必要時,本署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送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調節表或動支清冊,送本署查核。
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停止撥付次期款、終止契約、解除契約或追回受補助單位應返還之補助款。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補助申請資格一年至五年。

(一)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經本署審查不合格,且未能於本署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相關採購。

十、依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其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但法令另有規定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歸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署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取得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且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署核准或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受補助計畫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計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應按季公開於本署網站。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由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訂定下達後,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
本次修正係考量資源回收之循環利用,將前端產品設計(環境化設計、源頭減量)納入,促使製造者製造應回收廢棄物產品時,即考量使其有易修復、易拆解、易回收以及源頭減量的特性,並就產品之製造、使用、維修、回收、處理、再利用等整體考量,爰將實際從事產品製造者之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及後端再利用機構、產品製造業納入補助對象。惟考量提供責任業者對於不同產品之環境化設計及製造思考方向,及提供後端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產出物料之去化管道,爰產品製造業需與相關機構業別聯合提出申請。併將產品之環境化設計及源頭減量,配合納入補助事項。本要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整體資源回收循環利用,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之前端產品環境化設計。(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將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再利用機構及產品製造業納入補助對象;惟產品製造業需與相關機構業別聯合提出申請。(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將產品之源頭減量及環境化設計納入補助事項。(修正規定第三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執行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應回收廢棄物之前端產品環境化設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制度、技術、再生料利用之創新及研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制度、技術、再生料利用之創新及研究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考量整體資源回收之循環利用,將應回收廢棄物之前端產品環境化設計納入本要點,促使製造者製造應回收廢棄物產品時,即考量使其有易修復、易拆解、易回收及源頭減量的特性,爰將環境化設計納入。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


(三)產品製造業。但應與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補助對象之一聯合提出申請。


(四)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


(五)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登記之處理業。


(六)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七)依本署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再利用機構。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


(二)具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


(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登記之處理業。


(四)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一、為考量資源回收循環利用,應從商品之設計、製造、使用、維修、回收、處理、再利用等整體考量,爰將產品製造業、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及再利用機構納入補助對象。增列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惟產品製造業需與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補助對象之一聯合提出。


二、變更款次。

三、本要點補助之創新及研究發展事項如下:


(一)應回收廢棄物產品環境化設計或源頭減量之提升。


(二)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之提升。
(三)應回收廢棄物有害物質回收(去除)比率之提升。


(四)每單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之污染排放減量。


(五)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品質或價值之提升。


(六)應回收廢棄物或評估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之資源循環利用之提升。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所稱環境化設計,指產品具有易修復、拆解及回收等特性。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三、本要點補助之創新及研究發展事項如下:


(一)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之提升。


(二)應回收廢棄物有害物質回收(去除)比率之提升。


(三)每單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之污染排放減量。
(四)應回收廢棄物再生料品質或價值之提升。


(五)應回收廢棄物或評估納入應回收廢棄物之資源循環利用之提升。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商品或服務、技術、生產流程、行銷、組織運作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一、考量資源回收之循環利用,將產品之源頭減量及環境化設計納入補助事項,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變更款次。


三、第二項新增環境化設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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