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新北市許多行政區係建案櫛比鱗次,無論是近期市政重劃之新興營建工程或危老整建等,工程緊鄰民宅情況相當多,市民結束忙碌的工作,返回溫暖的住處,本該享受那短暫的寧靜或是假日悠閒的午後,卻被突如其來的工程噪音驚擾,影響生活安寧與品質。
為讓工程順利進行並與市民生活安寧間取得平衡,新北市府及環保局以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同法第23條等規定,訂定噪音管制區、管制區內禁止行為及時間,並適時參酌市民感受進行滾動式檢討及修正;依新北市府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事項五、(二)公告,於新北市第1至第3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及晚上8時至翌日上午8時,除緊急危難救助行為或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電、用水、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與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三種情形外,不得以動力機械從事營建工程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倘若符合上開公告規定經核准施作之營建工程,業者施作時仍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並依工程項目採行妥適噪音防制措施,如隔音布、消音屋、隔音罩或其他具減音功能之防制措施,並於施工現場設置告示牌(告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業主名稱、工程名稱、監造及施工廠商名稱、工地現場聯絡人及電話號碼、通報專線及夜間或例假日午間核准施工文件字號等等)以供查驗。 環保局於111年6月26日12時許接獲民眾反映新店區某中學附設幼兒園進行施工,旋即派員前往現場勘查,係為校內建築物結構補強工程,現場查獲承造廠商於本市第2類噪音管制區內禁止時段(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以動力機械從事營建工程行為,未備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施工文件,亦未採行適當噪音防制措施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環保局依法告發並命立即停止作業,最高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在此提醒業者施工時應符合相關環保法令並加強自主管理,切勿以身試法,民眾倘若於禁止時段內發現以動力機械施工情形,可撥打1999市政服務專線,環保局將儘速派員前往現場勘查,倘有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告發並命立即改善,同時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市民居住生活環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