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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限制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之清潔劑輸入」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對於人體及環境危害特性及風險明確,已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毒性化學物質及「廢棄物清理法」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定義,故納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並限制輸入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清潔劑,以保障國民健康及環境永續發展。 為使輸入國內及國內製造清潔劑業者管制時間一致性,預告後配合化學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修正案修改第一階段生效日期為115年12月1日,第二階段生效日期修改為116年6月1日。

環保法令小常識.png

摘錄自環境部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對於人體及環境危害特性及風險明確,已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毒性化學物質及「廢棄物清理法」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定義,故納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並限制輸入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清潔劑,以保障國民健康及環境永續發展。 為使輸入國內及國內製造清潔劑業者管制時間一致性,預告後配合化學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修正案修改第一階段生效日期為115年12月1日,第二階段生效日期修改為116年6月1日。


訂定「限制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之清潔劑輸入」

一、本公告所稱清潔劑,指任何含有肥皂或界面活性劑成分,用於洗滌或清潔過程之產品,包括液體、粉末、膏狀等型態。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禁止含壬基酚或含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濃度達百分之五重量百分比以上之清潔劑輸入;其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未滿百分之五重量百分比者,自一百十六年六月一日起禁止輸入。

三、前項禁止輸入之含壬基酚或含壬基酚聚乙氧基醇清潔劑,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輸入: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無法取得適當替代品,且用於受控之系統、製程、防制設備,可完全回收、焚化或自廢水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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