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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男孩拿錯安全帽,有罪嗎?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廉政署


男孩  八歲男孩拿錯安全帽,有罪嗎?

(摘錄葉雪鵬檢察官)

去年的八月間,報紙上出現一段最夯的新聞,內容是報導一位年齡只有八歲,將由小二升上小三,在學校還當選為模範生的男童「小維」(這是報紙為了保護小男童特別為他取的化名),誤拿他人機車把手上掛的安全帽使用。事後發覺錯誤,一小時後將原物掛回,雖然苦苦哀求,但不為安全帽的失主所諒解,堅決要求警方將小男孩與他的母親移送司法機關法辦他們的竊盜罪刑事責任,這宗小小的財產糾紛,不只是因此為各大報爭先大幅報導,電視新聞更是一再重複播報,給人疲勞轟炸,成為眾所週知的大新聞!

事情的發生,是在去年七月間的一個颱風天的黃昏,這位小男孩的母親要帶著他騎機車外出用餐,在停車場光線不足之下,小男童無法在母親的機車上找到自己的安全帽,誤以為停在母親機車旁邊一輛機車把手上掛著一頂與自己所有同型,也是同色的安全帽是自己的安全帽被大風刮到鄰車上去,便不加索思,順手拿來戴在自己的頭上。經過一個小時,小男孩與他母親在餐廳中發覺安全帽新舊有異,才知道拿錯了他人的安全帽,匆匆用完餐後返回原處,連忙將誤拿的安全帽放回原機車上。這件事在通常的情形下,本來就可以就此打住,最多由小男童賠個不是,向被害人道個歉,事情應該就可以完滿落幕!只是這位吳姓失主發現自己的安全帽不翼而飛以後就向警所報案,警方調出監視錄影帶察看後,斷定是這對母子所為,就傳母子倆到案問話。小男童在派出所一口承認是自己誤拿,並當場向失主道歉。他的母親害怕兒子涉及不良的竊盜罪前科紀錄,害及一生的美好前程,二度下跪向失主苦苦哀求不要提告。只是鐵石心腸的失主,並不因小男孩的認錯道歉與他母親的下跪哀求有所感動。堅決要求司法警察機關將母子倆移送法辦。司法警察機關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制度下,依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雖然可以對刑事案件逕行偵查,但只是有襄助檢察官偵辦的權責,不能自行對案件作出了斷。既然案件的告訴人要求移送法辦,司法警察機關只有依法辦理。

一個人的行為是不是犯了罪,是要先看《刑法》或者刑事特別法有沒有罪與罰的規定,偷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刑法分則中定有三種犯罪的態樣,第一種是普通竊盜罪,那是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有關罰金數額部分,另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的規定,提高為三十倍,貨幣單位並改為新臺幣)。第三百二十一條,是針對犯普通竊盜罪者另涉及法條中所訂六項情節較為嚴重的特別條件,達到此種特別條件的竊盜行為,就犯了這法條所定的「加重竊盜罪」,最低的法定本刑是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二十九條所定是雖然犯的是竊盜罪,但行為有該法條所定情形,竊盜罪就改依強盜罪的規定來處罰,所以稱為「準強盜罪」。這罪的犯罪要件是「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法定本刑也提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竊盜行為達到這種要件,最低的刑期是要從五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起跳。

一個人有沒有竊盜的犯罪行為,除了要符合刑法分則這些規定犯罪特別要件又稱處罰要件的法條以外,還得要看刑法總則的一般犯罪要件的規定,行為縱成立刑法分則的犯罪要件,如果行為人並無刑事責任的能力,被害人那也只有眼睜睜地放他一馬,不能苦苦追究。除非行為另涉及民事責任,要另闢蹊徑,循民事責任來求償!刑法總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這位做錯事,被媒體稱為「小維」的小男童,年紀只有八歲,屬於未滿十四歲的人,在刑法上不管做了什麼壞事,都是行為不罰,所以被害人堅持要法院給他誤拿安全帽的行為予以教訓,法院也不會隨隨便便隨其起舞給他按上一個罪名,讓他接受刑事處罰。所以刑事責任方面,應該可以安全過關!十四歲下以下的少年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他們有些太離譜的行為,也不可以讓他們胡天胡地任意亂來!因此,另訂有一種《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別法,專門來處理這些不守規矩少年們在社會上讓大人心煩的事情。少年法所稱的「少年」,依這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在少年法中是將有問題的少年分成兩部分來處理,十二歲以上應負刑事責任的少年,依這法原則上都由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處理,除了所犯為最輕本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者案件繫屬後,犯案的少年年齡已滿二十歲。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依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用裁定將少年移由檢察官依通常的刑事案件,將少年偵查起訴。

不負刑事責任的少年如果有少年法第三條的規定,行為雖未至犯罪,或近於犯罪邊緣的危險狀況,少年法規定這時法院可以適度介入,以免少年步入歧途,愈陷愈深,無法自拔。這位只有八歲的男孩,行為縱有不當,也無法引用少年法加以導正。這位堅持小男孩要受到法律教訓的吳姓被害人,在現行法律下,恐難達到他想要的目的!

 
詐騙常見詐騙案例宣導:詐騙新手法之分析與介紹


通知中獎,要求轉帳繳稅或手續費,或哭叫「爸(媽),快來救我」的詐騙老套已經落伍了,新的詐騙技倆一再翻新,假冒地檢署檢察官厲聲責問通知開庭,為何拒不到庭,要求馬上電話聯絡,趁機詐財,更是詐騙集團無法無天利用檢察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強制性、公信力,使不諳訴訟程序及地檢署作業實務的民眾,瞬間來不及反應而受騙的手法,更屢見不鮮,嚴重斲傷政府和檢察機關形象。

近來,更有人利用偽造的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向不知情的寺廟詐取葬補助費,則是利用公權力詐財的新發展。
整理最近幾年來,詐騙集團的不同詐術,大概有下列幾種:

一、用空頭支票存入帳戶行騙

歹徒以電話通知,告知中獎了,要將款存入帳戶,而要求告知帳號或要求開設指定銀行的帳戶,再告知帳號,隨後,馬上以即期支票存入被害人帳戶,利用銀行票據交換時間差,讓被害人刷存款簿時,誤以為真的收到「獎金」,而依歹徒要求將所得稅或手續費匯給詐騙集團,再撤回支票或根本存入的就是不可能兌付的「芭樂票」,使被害人平白被騙一筆金錢。

二、團購手機,到手開溜

歹徒假冒主管,藉口替飯店或公司行號員工團購手機,先後到不同的通訊行,表示公司有補助員工,要替員工團購手機,選購高價手機後,並表示要付現,但要回公司向會計請款,請店員將手機送到公司,等店員將手機送到公司後,便叫會計帶新手機,給購買的員工看看喜不喜歡,將手機帶離現場,接著說要拿現金,叫店員等一下,卻藉機一走了之,使通訊行被騙整批高價的手機。

三、假綁架翻新:騙你去大陸!

詐騙集團利用大陸頻頻向台灣人才招手,而在報紙求職欄刊登廣告,如「大陸工廠徵求駐廠管理幹部」,誘使求職心切又不知情之人上當被騙往大陸,歹徒再打電話向家人謊稱被綁架,指示匯款,使被害人不但被惡整,白花了機票和食宿費,還可能誤認為真的被綁架而付了贖款。

四、網購新光三越禮券 小心有詐

詐騙集團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抽獎抽到用不上,打折標售新光三越禮券,如要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時,則以市面上假鈔多為由,拒絕現金當面交易,要求匯款,但表示可以留下電話、住址等聯絡資料,以取信買方,不過,買方匯款後卻再也找不到對方,而被詐騙。

五、催收電話費詐財

詐騙集團以電話催繳電話費,如:「你好,這裡是中華電信,您積欠電話費13250元尚未繳清,請盡快繳納,否則斷話。如有任何問題請按123或按9。」由於中華電信服務電話為123,民眾一時不察就直接按了123,歹徒開始展開詐騙,如回答並沒有欠繳電話費時,詐騙集團便會要受話人與「金管局」人員及「刑事局陳警官」聯繫;假警官會馬上打電話過來表示,有人冒用他的個人資料,申請銀行信用卡盜刷…等一聯串的詐騙手法,使被害人誤認為真,而以信用卡轉帳,或設定語音轉帳,詐騙集團隨即將帳戶內的存款全數轉出。

六、大馬心疼燒傷兒 台灣詐財新工具

詐騙集團將馬來西亞全國知名的燒燙傷孩童「小敬仁」移花接木,剪接「小敬仁」當初全身大面積無皮膚的焦黑身軀照片,還說他全身百分之九十燒傷的焚身,改名為「周盛景」,大剌剌的上網誑稱「讓世界充滿愛,救救周盛景」小朋友,並公布台北富邦銀行萬隆分行的捐款帳號,利用國人的慈悲心與同情心募款,上網「假募款、真詐財」。

七、金融資料外洩,需轉帳到「存保監理人」統一保管

詐騙集團於行政院為遏止詐騙案一再發生,規定今年六月一日起,各金融機構的金融卡每日匯款上限為三萬元後,利用銀行無摺存款無上限、電子銀行自設上限等便利性,要求被害人分次拿現金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到騙徒的帳戶,或要求被害人利用電子銀行、網路銀行轉帳,因無摺存款無上限、電子銀行轉帳金額可自定,因此被害人受騙的單筆款項都不少。

如:詐騙集團打電話自稱銀行職員,指被害人的信用卡在百貨公司被盜刷,須立即打電話查詢,騙徒還要求被害人到指定的銀行申請語音約定書,說可幫忙申請止付和理賠。如被害人不相信,過幾天,再打電話說被害人的信用卡被冒貸且消費三萬多元,要求迅速向「行政院金融犯罪中心」報案,等被害人依對方提供的電話號碼撥通後,一名自稱女警官的女子接電話,再轉接給一名自稱科長的男子接聽,對方指她的金融資料外洩太嚴重,需轉帳到「存保監理人」統一保管,而以無摺存款方式,請行員存入歹徒所指定的帳戶。

整體分析詐騙集團的設計與策略,基本上都是利用人性的弱點「貪」以利誘,「怕」以威嚇,「慈悲心或同情心」以詐,其中為增強「威嚇」的效果,從戶政事務所、行政執行署,致最具強制力的法院或地檢署,都成了被利用的對象,詐騙集團甚至猖狂到利用電腦程式設計顯示其來電為地檢署之總機電話,使被害人依該電話查詢,或向中華電信公司查詢時,證實確為地檢署總機之電話號碼,事實上,於撥打該電話後,均轉接至詐騙集團,再厲聲責問通知開庭,為何拒不到庭,要求馬上電話聯絡,想盡辦法行騙。

但地檢署檢察官傳喚當事人或證人到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律使用「傳票」,其他行政機關通知一定會用「函」或「通知書」,更重要的是一定會要求到「地檢署」或「機關」辦理指定之事項,絕對與「錢」無關,根本不會有「轉帳」或「匯款」的問題。因此,我們鄭重的呼籲全國民眾,接到詐騙電話時,一定要「理智」、「冷靜」、「查證」,就不會上當了。如詐騙集團有留下電話或帳號,務必請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檢舉,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將依法「停話」、「凍結帳戶」,並迅速偵辦,才能遏止詐騙集團的橫行。


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宣導:逛街時,被攔下做問卷調查或試做保養,遭藉機推銷化妝品,該如何退貨?


消保會說明(消費者請求協助電話:1950一通就護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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