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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我國屬海島型國家,近年來氣候災難頻仍,為最容易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的地區,基於我國特殊之國際地位,無法簽署UNFCCC與京都議定書,惟身為地球村的一員,仍願依據公約精神,承擔共同但差異之責任,以成本有效(cost effectiveness)及最低成本(the lowest cost)來防制氣候變遷,並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爰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共分六章,計三十四條,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

~摘錄自環保署

 
溫室氣體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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