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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耍詐,就是變造文書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廉政署


變造文書壹、契約書耍詐,就是變造文書

(資料來源:法務部)


近來各種平面媒體都以大篇幅報導,電子媒體跟著更以聲光畫面配合,輪番熱炒一則惡「二房東」坑年輕房客的新聞。新聞主角是一位居住在新北市的張姓中年女子,對外自稱是「律師」,她專門在新北市的板橋、新莊、中和等地區向人承租大型房屋,尤其是一些閒置的透天厝。其中,有一部分是以對她負有大額債務的黃姓友人名義向人承租,租下以後花些小錢將房屋加以間隔裝潢,成為小房間、小套房。大房東如果追問緣由,則誆稱是因開公司,業務需要開闢展示室或供工作人員居住作為搪塞,以種種不同理由騙過大房東而不致為將房屋違約「轉租」。一棟在中和區連城路的三樓透天厝被她租下後,便被隔成十二間套房,連屋頂都加蓋成違建的套房,間隔完成後便在各租屋網站登出「雅房」出租廣告,吸引見識不廣的青年租屋族群與思想單純的年輕學生上鉤。

專吸房客身上「血」、欺善怕惡的張女對於上門求租的對象,也會作一番篩選,一些身上刺龍刺鳳者上門,就不敢對他們吭聲,或者在租約上動手腳來施詐。碰到她認為一些可以「吃得夠夠」、入世未深的年輕族群或者是青青學子,便自詡出租的雅房種種優點以及租金便宜,來誘使他們與她簽約承租。一旦對方同意承租,她便拿出未經裝訂的租約要承租人簽名,那些毫無社會經驗的年輕人怎知簽訂租約要在租約頁與頁之間的騎縫處簽名或蓋章,防止惡房東施詐,任意抽換與添加不利房客的條件。也不知道應該要索取一份相同的租約供自己留底存查,便貿然在租約上簽名。張女在取得租約以後,一旦對方未照約定條件履行或任意退租,她深知對方手中沒有掌握任何事證,便在自己握有的租約上打混,添加有利於自己的條件,對方如不照她的意思行事,便以手中擁有的租約可以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來恫嚇,要求對方賠償四個月租金或十萬元的違約金不等。一些從未到過法院的學生與他們的家長,聽到要到法院打官司人就軟了半截,不願多作計較就認賠了事。對方舉動若不如她的意,她便用手中擁有已經動過手腳的租約書作為證據,提起刑事的告訴或民事訴訟。二年多來,她曾對四十八名租屋者提出刑事告訴,皆被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沒有一件成立犯罪;但民事部分卻被她打贏不少官司,還準備要上電視炫耀自己在一年內告贏二十九名房客的民事訴訟戰績。

沒想到張女的一連串異於尋常、濫告他人刑事的惡行,早在三個月前就被新北地檢署的一位林姓主任檢察官盯上,密令刑事警察局進行偵查。就在張女要上電視炫耀戰績的前一日,刑事警察局進行收網,對張女及有關人等進行拘提偵訊,並搜獲一大箱的租賃契約。目前已查出張女以這種方式出租的房屋多達四十餘間,這位以「二房東」租屋牟利的張女惡行,在檢警單位密集的偵查下,不久便可一一公諸於世,這裡不去談它,只談談民事上的租賃契約該如何簽訂?以及在租約上動手腳的刑事責任?以免再有人跌入陷阱卻不自知!

租約,只是一種簡稱,全名應是「租賃契約」,是民事上各式各樣眾多契約中的一種,也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契約的成立,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同條第二項又明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契約成立後,在契約上應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應盡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權利義務如果發生爭議經過訴訟,為法院判決確定後,債務人倘仍不履行契約義務,債權人可用法院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強迫債務人履行。所以,簽訂契約並非兒戲,必須一字一句仔細推敲,不可「馬虎」從事,事後再行爭執反悔,可能徒勞無功!

租賃契約的定義,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依此項定義來看,租賃物的標的,除常見的不動產房屋租賃以外,也包括動產的租賃,像汽車、機車的租賃使用便是。租賃契約的簽訂,也不必限於書面,有時用言詞即可成立契約。不過,不動產的租賃,租期超過一年者,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必須「以字據訂立」,不以字據訂立者,則「視為不定期限租賃。」這裡所謂「字據」,指的即是書面契約。張女出租房屋既與承租人議定,使用書面契約,則書面契約中任何文字的更改或或者增減,都必須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不是單獨的一方可以任意竄改,為了防止他方在契約上塗改或增減,當事人必須慎重地在增減的文字之處蓋章或簽名,在有更改的字行上方空白處簽名蓋章註明這一行中有更改的字數。契約不只是單頁,更應在頁與頁的連接處蓋上騎縫章或簽名,然後各執一紙為憑。凡此層層加註,無非是使契約保持真實性,防止契約的另一方任意添加塗改。一旦鬧上法庭,細心製作的契約書,便會讓動過手腳的契約書現出原形,使對方背上變造私文書的罪名。如果只在契約書的當事人欄處簽名,內容便撒手不管,則那些內容是被對方事後加添,就很不容易證明。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一份契約書的製作,每一字每一句都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單獨一方對契約內容並無製作權,如果擅自更動,達到足以生損害公眾於他人的程度,便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變造私文書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並不算輕。所以簽訂契約不是一樁小事,千萬不可未經對方同意便對契約書的內容塗塗改改,引來刑責上身!

 
詐騙案例宣導貳、常見詐騙案例宣導: 喪盡天良!慎防不法分子利用八仙塵爆詐騙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八仙樂園塵爆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鑒於過去各國發生重大災難皆傳出有心人士藉機斂財,刑事警察局歸納出假推銷、假募款、假親友、惡意連結等四種詐騙類型,呼籲民眾務必慎防詐騙集團假藉慈善機構、醫療器材業者、甚至傷患家屬的名義,利用民眾的愛心或好奇心行騙。

刑事警察局表示,雖然目前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尚未接獲相關案件通報,然根據過去國內外重大災難曾傳出的詐騙案例,大致可區分為四種類型。第一種假推銷,歹徒假冒醫療器材業者,平日穿梭各醫院診所,以來源不明的偏方、藥酒或儀器,向年邁或重症病患推銷,有時更以兩、三人一組假扮病患家屬一搭一唱,誇大療效,讓心急如焚的病患、家屬信以為真,不惜花重本購買,結果不是完全無效,就是根本收了錢就人間蒸發,連藥的影子都沒看到。這次塵爆案中,因推銷莫須有的燒燙傷秘方藥膏而被捕的彰化伍姓男子就是一例。

第二種假募款,歹徒化身假慈善機構,以救助災難傷患的名義向各界愛心人士募款,近來更架設網站、成立粉絲團、散布電子郵件,以動人故事挑動民眾的淚腺來要求捐款,甚至冒用合法慈善機構的名義製作假網頁,過去包括2004年南亞海嘯、2011年日本海嘯地震、2013年菲律賓海燕颱風等重大災難期間皆曾傳出此類詐騙。

第三種假親友,歹徒獲取傷患的個資後,假冒傷患親友向其周遭友人借貸醫療經費。第四種惡意連結,詐騙集團利用民眾的好奇心,利用網路、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通訊軟體等散布以災難事件為名,標題聳動的影片,吸引人們點閱,但點選後往往只看到與該災難無關的影片,隨後就被連結到不明網頁,實際上已遭植入惡意軟體,歹徒可在遠端攻擊、執行各種命令、下載檔案、竊取電腦或手機中的資料、入侵通訊軟體,包括2014年的馬航空難及我國復興空難,都有民眾收到這種惡意簡訊。

刑事警察局表示,詐騙集團善於利用民眾緊張、恐懼、哀傷、熱血、好奇等情緒弱點詐財,重大災難期間社會情緒沸騰更是行騙的時機,民眾應切勿輕信不明來源的推銷、募款等訊息,如要慷慨解囊也應冷靜查證。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保護宣導參、消費者保護宣導: 家具買賣問題大 多看、多比較 不吃虧!
(資料來源:行政院)


結婚新購、遷入新居、汰舊換新,不論何種原因,添購家具讓生活更加舒適是值得歡欣的事,但如果因買賣衍生消費爭議,甚至賠了錢又受氣,可就讓人大嘆不值得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提醒民眾添購家具相關應注意事項,特別統計去(103)年至本年5月底止,各地方政府計受理141件家具買賣申訴案,經檢視後發現光是退還訂金的爭議就高達66件,約占受理申訴案件的一半;另商品瑕疵爭議有40件,無法退貨爭議有21件,其他還包括店家倒閉、運費支付、延遲交付等。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家具買賣糾紛中「退還訂金」爭議比例偏高的主因,多半是消費者逛家具展或賣場時,聽信銷售員天花亂墜的行銷話語而產生「衝動性消費」,未仔細思量自我需求、未事先進行比價,抑或先丈量擺放空間尺寸等等,嗣後發現有問題時,業者變臉拒還訂金或退貨,因而衍生爭議,因此該處特別列出3個常見的申訴類型供參考:

(一)超優惠假象 鼓吹下訂

陳先生和陳太太到國際家具展場購買床墊(牌價21萬8千元),業者不斷以開價的7折下殺6折,甚至派出高層經理給3折優惠,承諾未來可至店內任選牌價21萬元床墊來鼓催下訂,讓2人沉浸在「佔到便宜」的假象中,因而支付訂金15,000元。嗣後回家討論,認為僅拿到1張預購單及聽信業者口頭承諾,實有不妥,因而洽請業者盼能退訂,但遭業者拒絕。

(二)口頭承諾不算數 空口無憑 白紙黑字

張先生在家具賣場添購新居欲使用的沙發,因當日無法聯繫設計師確認尺寸,猶豫不決,銷售員口頭表示該組沙發僅剩1件,建議張先生先下訂,倘尺寸不符尚可修改,張先生遂而支付4萬元訂金;隔日與設計師確認沙發尺寸不合,旋即電洽業者,但業者卻表示該沙發已是完成品無法修改尺寸,且合約並無任何口頭承諾事項,無法退還訂金。

(三)實木產地不清 瑕疵只能自認倒楣

陳先生在家具賣場裡看中實木餐桌椅,使用不到幾個月餐椅便出現裂痕,向業者申訴,業者辯稱印尼與台灣環境與濕度不同,實木桌椅出現裂痕乃稀鬆平常的事,拒絕退換貨及維修商品。
由於家具買賣爭議案逐漸增加,行政院消保處為保障民眾權益,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研議草擬「家具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參考。另外,該處提醒民眾添購家具時,應切記下列注意事項,以免衍生麻煩:

一、選擇有信譽的賣場或業者;若業者異常推出「超低價」、「超低金額」的促銷優惠,應提高警覺、小心謹慎。
二、先行度量居家空間及家具尺寸,以免付訂後才發現規格不符,無法使用。
三、購買單據應詳細記載貨品型號、顏色、尺寸、送貨日期及各項收費(如訂金、附加費、搬運費)資料。
四、應妥善保存單據,以便日後維修保養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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