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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
拾獲遺失物之相關法律問題及責任
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壹、拾獲遺失物之相關法律問題及責任
(資料來源:張宸浩律師)
常有人撿到東西,或是有人遺失東西。拾獲遺失物的情形其實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民眾拾獲遺失物後必須如何處理才是適法妥當,本文就法律上觀點之深入分析,也使民眾在遇到這問題的時候,不至於不小心誤觸法網。
遺失物的定義:
首先要先定義何謂遺失物,係指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之動產,現非他人佔有,且未成為無主物者」。也就是說所有權人沒有想要喪失自己可以繼續佔有動產的權利,而該動產現在不是無主物(沒有屬於任何人之動產),也還未被其他人佔有,此該動產稱為遺失物。
無主物(遺棄物):
無主物指的是沒有所有權的物品,所有權並非不可拋棄,所有權的喪失可能因為物權的移轉,由一人移轉到另外一人,原因諸如我們常見的買賣或是贈與。但是也可能因為拋棄而喪失,比方一個東西如果舊了,不想要了,我們會選擇把他丟掉,當拋棄了所有權之後,該物品會成為無主物,此時依據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也就是當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時,可以取得他的所有權,此時就與本文所討論的遺失物有所不同,不可不辨,最明顯的的例子比方去垃圾堆做資源回收的老先生,就是對垃圾作無主物的先占。而遺失物與無主物的不同點在於,遺失物只是脫離了原本持有權人的支配持有,假設原本持有人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並未拋棄其所有權,也沒有以其他形式移轉所有權,所以該物品上還是有所有權存在,且歸屬於本來的所有權人。
遺失物:
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比方某甲出門帶著錢包,撘了公車後到目的地欲購買東西,卻發現錢包不見了,某甲已經喪失了錢包的持有支配關係,惟其不知道如何尋回錢包,也不知道錢包掉落何處,只知道偶然間將錢包弄丟了。而錢包因為偶然因素脫離甲的持有支配,或許在公車上,或許在陸上,此時錢包即屬於遺失物。
遺忘物:
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發現錢包不見了,她已經無法尋找到她的錢包了,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屬於遺失物。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物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然而實務上並沒有遺忘物這樣的名詞,只是如果情況在模糊地帶,物品雖然好像是遺失中,然而尚未脫離持有者的支配管領範圍中的話,他人將之占為己有,還是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可不注意。
民法上規定之程序
民法第803條到807條規定拾得遺失物之正確處理步驟,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而第805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807條之1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簡單來說,也就是拾得遺失物之後,應該通知遺失人或報告警察機關,如果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時,應該交給該場所的管理人,而之後在無法連絡到遺失人的情況下,必須進行公告程序,如果超過法定期間(六個月)有受領權之人依然沒有前往領取,在交存至警察機關之狀態下,再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所以如果讀者拾獲遺失物,建議拿給警察機關或是公共場所管理人,然後密切追蹤,才是正確的處理方法。
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換言之,如果拾獲遺失物,沒有依據上面民法之規定來加以處理,私自占為己有的話,會有刑責,此條刑責雖然不重,法律效果是罰金或是得易服勞役,不至於被處徒刑,但是一旦遭到有罪判決確定,恐會留下前科,尤其現在科技如此發達,要追查遺失物的下落也不是不可能,因此不可不慎。另外,本罪雖然屬於輕罪,但是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
自由時報〈台北都會〉拾金不昧 2清潔隊員獲表揚
〔記者陳韋宗/新北報導〕八里區六十二歲清潔隊員陳祖德日前在街上掃垃圾,「掃」到一個皮包,裡頭不只有手機等貴重物品,還有六萬二千多元現金,讓陳祖德嚇一跳,但他未占為己有,反而擔心失主因大筆現金不見而著急,連忙把皮包交給派出所代為尋找失主,順利歸還,拾金不昧舉動昨獲環保局表揚。另一位新店區清潔隊員吳素描也於日前執勤時,撿到一個牛皮紙袋,包裹著一萬二千元現金,第一時間聯絡派出所尋找失主,同樣獲得表揚。
環保局長劉和然說,清潔隊員勤務繁重,是環境「守護者」,陳祖德和吳素描拾金不昧精神也值得肯定。
貳、常見詐騙案例宣導: 真掃興!野炊大餐變吃泡麵網拍詐騙鎖定露營族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國內刮起露營旋風,不過露友們透過網拍添購露營裝備可要小心了!有民眾在露天拍賣下標購買露營專用的可攜式瓦斯爐,賣家強調有現貨,一次買兩臺還可以打折,收到貨款後立即寄出,沒想到被害人匯款兩臺共4,600元後,對方就斷絕聯繫。刑事警察局表示,網購詐騙(含假網拍及解除分期付款設定)始終位居各類詐騙案發生數第一名,民眾在網路上買東西一定要睜大眼睛。
全家大小到郊外露營,帶著炊具煮頓大餐,溫馨又充滿野趣!全民瘋露營正夯,沒想到詐騙集團的歪腦筋動到這裡,家住臺北市的張小姐(70年次,家管)號稱露營炊事的「小當家」,為了讓一同露營的親朋好友大快朵頤,不但牛排海鮮等食材全都準備好了,還特別在拍賣網站上下標訂購兩臺「強火可攜式瓦斯爐卡式爐」,並且將4,600元貨款匯給賣家,滿心期待收到瓦斯爐後可以大展廚藝,誰知匯款後對方就人間蒸發,連電話都不接,再上網看才發現對方已經被檢舉詐騙遭停權,結果整個假期因為巧婦難為無「爐」之炊,一行人只能天天吃泡麵,直呼掃興,「好好的假期都被詐騙集團毀了!」
刑事警察局統計今年7月1日至25日的詐騙案件數,指出最高者是解除網拍分期付款詐騙,第二名就是假網拍詐騙,歹徒鎖定時下最搶手的產品,從以往的3C產品、秒殺演唱會票券、美妝用品,到近來時興的露營裝備,在拍賣網站或社群網站公開販售,但往往盜用其他優質賣家帳號來當假賣家,導致民眾誤信其高評價而放心購買,結果付了錢卻根本收不到貨,才知道自己被騙,只能徒呼負負。警方再次呼籲網購業者,應隨時巡邏注意賣家是否出現異常情形,民眾網購時儘量以面交或貨到付款,確認貨品後再付款,以避免遭受詐騙或其他爭議。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參、消費者保護宣導: 福袋抽獎活動應公開公正 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各大賣場及百貨公司遇有周年慶及年節之際,為達吸引人潮及促銷活動經常辦理「買福袋、抽汽車」、「送福袋、抽美鑽」等活動,故往往常見民眾大排長龍搶購(抽)百貨公司或賣場福袋,但看到福袋實際內容後,不少人感覺受騙上當。或購買後卻發現業者福袋中之電氣產品無法運轉、數量短少、販售程序有瑕疵、宣稱物超所值但產品價值低於福袋購買價等情形,因此常常造成消費糾紛。
日前有民眾向市府消保官投訴,表示其於日前參加某賣場分店開幕,該賣場分店辦理贈送福袋抽獎活動,原先規劃地上排定400 多號,但卻裝了600 多個紅包。抽獎前主辦單位未公開搖動獎箱,當場也無律師見證,而且沒錄影存證。活動剛開始第一大獎就被抽走,現場約1千多人等待兩個多小時,由於抽獎活動未完成公開及錄影,該民眾表示合理懷疑本項贈送福袋抽獎活動公正性,該民眾事後向該賣場分店反映要求給予當日參加抽獎活動民眾合理補償。但該賣場分店對於該民眾要求置之不理,引起該民眾不滿而向市府消保官申訴。
市府消保官召集消費爭議協商會議,該賣場分店表示,當日該店辦理贈送福袋抽獎活動,而非販售福袋,而且當日地下就只劃定 400 號,雖然未搖動抽獎箱,但第 1 位福袋抽獎民眾親自見證獎箱封條開封,有現場近千位民眾目睹見證。雖未律師見證及錄影存證,但無影響本活動公開與公正,亦無違反法令規定。故而該賣場表示,無法同意申訴人訴求,本案終因雙方意見歧異,消費協商未能成立。但該賣場分店表示日後若辦理類似活動,將公開搖動抽獎箱,律師見證及錄影存證,作為類似活動參考。
市府消保官表示依照「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福袋定義為:「本事項所稱「福袋」,指企業經營者將一件以上商品或商品之兌換券加以包裹販售,而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與購買當時確定其內容物者。」,其記載事項內容包括:應清楚揭示福袋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以及應繳稅額等事項。此外,若有特殊購買條件限制,應在消費者購買前詳細說明,銷售及抽獎程序也必須公開及公正,且不可以免除商品的瑕疵擔保責任。本案消費爭議事實,業者辦理贈送福袋抽獎活動,而非公開販售福袋,然而其抽獎程序也必須符合公開及公正程序。本案而言公開搖動抽獎箱,律師見證及錄影存證等事項,才是福袋抽獎活動公開及公正程序踐行。市府消保官呼籲業者販售福袋須依據「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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