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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節錄) 第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限制)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自行或交由他人告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給與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3條(給獎標準)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第4條(檢舉法條) 前條所稱貪污瀆職之罪,指下列各罪: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第5條(獎金上限)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 第7條第1項(給獎時點及例外)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但犯罪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犯貪污瀆職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第8條第1項(機關核發獎金及申請)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第9條(檢舉案件應記載事項)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污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名義檢舉人,均不給獎金。 第10條(保密檢舉資料義務)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第11條(因誣告追回獎金之規定)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發給獎金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第12條(檢舉人身分保密)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現行的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對於檢舉人的身分能夠充分保密,而且獎金額度相當豐厚,今年度的檢舉貪汙獎金也因為民眾檢舉非常踴躍,104年度發出的檢舉貪汙獎金高達3588萬元,金額不僅是去年度的近3倍,件數、金額也都創下廉政署自100年創署以來新高,我們可以充分體現到法務部廉政署及民眾反貪肅貪的決心,同仁如果有發現貪瀆不法的行為,可以踴躍檢舉,只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就可以得到豐厚的獎金喔!!落實廉政家園,從你我做起!! 檢舉貪汙獎金今年發出3588萬創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