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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簡介

為了徹底落實「防貪肅貪」機制,法務部廉政署祭出高額檢舉獎金,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但常有民眾於申請時不熟悉檢舉獎金的相關規定,雖勇於檢舉然因不符合核發獎金之標準,導致鼓勵檢舉的美意落空,也衍生不少糾紛,因此本文將就「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相關規定作一個簡介,讓同仁對檢舉貪污之相關規定能有一個初步的認識。

廉政署

壹、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節錄)


第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限制)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自行或交由他人告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給與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

第3條(給獎標準)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第4條(檢舉法條)
前條所稱貪污瀆職之罪,指下列各罪: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罪。

第5條(獎金上限)
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

第7條第1項(給獎時點及例外)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但犯罪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犯貪污瀆職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

第8條第1項(機關核發獎金及申請)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第9條(檢舉案件應記載事項)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污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名義檢舉人,均不給獎金。

第10條(保密檢舉資料義務)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第11條(因誣告追回獎金之規定)
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發給獎金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第12條(檢舉人身分保密)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現行的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對於檢舉人的身分能夠充分保密,而且獎金額度相當豐厚,今年度的檢舉貪汙獎金也因為民眾檢舉非常踴躍,104年度發出的檢舉貪汙獎金高達3588萬元,金額不僅是去年度的近3倍,件數、金額也都創下廉政署自100年創署以來新高,我們可以充分體現到法務部廉政署及民眾反貪肅貪的決心,同仁如果有發現貪瀆不法的行為,可以踴躍檢舉,只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就可以得到豐厚的獎金喔!!落實廉政家園,從你我做起!!

檢舉貪汙獎金今年發出3588萬創新高

2015年12月01日中時電子報蕭博文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201004646-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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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例宣導貳、常見詐騙案例宣導:「你有一條新留言~」點閱簡訊連結信用卡遭盜刷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收簡訊也可能會被盜刷信用卡!一名莊姓男子的手機收到一則簡訊,內容為「你有一條新留言」和一個連結網址,不疑有他點進去看,沒想到接著就陸陸續續收到銀行通知信用卡消費簡訊,總共被盜刷了2萬4,000元。警方表示,目前手機綁定信用卡的支付方式非常普遍,但一不小心點選了來路不明的網址,卻會讓自己深陷被詐騙集團植入木馬程式後盜刷的風險。

莊姓被害人(67年次,服務業)今年11月6日晚間收到詐騙簡訊「你有一條新留言http://cht.tw/n/6qa39」,由於網址開頭看起來很像某電信業者的簡稱,而他剛好不久前才剛申辦了另一支手機,便誤以為是電信業者的回復訊息而直接點選連結。點了之後,手機開始自動下載一個安裝程式,莊男還猜測是電信業者贈送的遊戲軟體,安裝後也不以為意。沒想到隔天凌晨3時,手機忽然叮咚叮咚響個不停,陸續收到共8則訊息,內容全都是銀行通知他使用信用卡消費了3,000元,總共刷了2萬4,000元,莊男當場傻眼,連忙打24小時客服專線辦理止付,卻仍輾轉難眠,撐到天一亮,立刻跑到派出所報案,才確認自己誤點了詐騙簡訊的惡意連結。

刑事警察局表示,過去被害人點選這類惡意連結並下載木馬程式後,詐騙集團即取得被害人手機收發簡訊的功能,並以此透過手機小額付費機制購買遊戲點數,其後在警方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電信業者合作下,將小額付費機制預設為關閉,成功阻擋是類詐騙氾濫。然後近來手機結合金融卡的支付型態越來越盛行,許多民眾手機門號皆有綁定信用卡卡號,當誤點惡意連結後,詐騙集團隨即透過木馬程式盜取該卡號及其他個資,並以此盜刷遊戲點數,更可惡的是,歹徒慣於刻意利用深夜民眾熟睡之際犯案,讓許多被害人在睡夢中不知不覺中遭盜刷,無法及時辦理止付,等一覺醒來發現被害已來不及。警方呼籲民眾,切勿點選來路不明的連結,以免誤入詐騙或釣魚陷阱,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查詢。


參、消費者保護宣導: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一、保健食品的訪問買賣與廣告不實問題

(一)問題之發生:
夏荷在郵局門口遇到廠商業務員推銷奈米酵素,該推銷人員表示,奈米酵素是以進口牛乳為原料,經最新儀器及技術提煉,食用後可以改善體質,可讓人看起來年輕、有活力。夏荷怦然心動,一口氣買了十盒。

沒想到夏荷服用該奈米酵素三天後,竟出現過敏現象,皮膚長出疹子,奇癢無比,聯絡業務員,然而對方竟表示那是體內排毒的正常現象,不久毒素排完,就恢復正常。夏荷相信業務員的說詞,就繼續服用該酵素,但過敏現象卻越來越嚴重。於是到醫院看診,醫生表示,可能是不明食物引起的過敏,經服藥後,症狀逐漸改善。

夏荷要求業務員退貨,但業務員竟表示,那是夏荷個人體質關係,而且已過了法定七天的退貨期間,因此不得退貨,令夏荷氣憤異常,因為購買該酵素時,業務員並沒有告知退貨有七天內的限制。夏荷將該酵素送去鑑定,竟然發現其成分中含有過量的三聚氫胺,只好再去檢查腎臟,又花了不少費用。

(二)法律之規定:
本件廠商未經夏荷邀約,在郵局門口推銷所謂奈米酵素,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規定的「訪問買賣」。因時間匆促,夏荷欠缺深思熟慮,對買受的奈米酵素瞭解有限,以致事後深感後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就此種訪問買賣,夏荷對於收受的奈米酵素不願買受時,可於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貨,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及價款。

(三)因應之道:
對於訪問買賣,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七日猶豫期間內,享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因此消費者宜保留購買商品的憑證,以便須要退貨時使用。

二、廣告不實

(一)問題之發生:
春花因看甲電視台所刊登的「保肝寧」廣告,聲稱乙公司所研製的「保肝寧」健康食品,具有活化肝細胞,阻斷B型肝炎病毒複製等治療效果,乃怦然心動,購買了五瓶,但吃了三瓶後,非但沒有廣告中所標榜的療效,反而引發猛爆性肝炎而住院治療,差一點喪命。春花可否請求甲電視台與乙公司賠償損害?

(二)法律之規定:
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廠商,在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廠商違反上開規定,致消費者或第三人發生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廠商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因此,製造商乙公司應賠償春花住院治療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此外,春花也可依民法的規定,向乙公司主張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請求賠償。

2.刊登或報導廣告的媒體經營者(例如報社、電視台)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春花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應與乙公司負連帶責任(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本件行政院衛生署雖然許可此商品之銷售,但係歸為「食品類」,故根本不可能有廣告的療效,甲電視台於刊登廣告時,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不實(例如產品包裝標示不清,無許可證字號,可以輕易查知與廣告內容有出入),則春花可要求甲電視台與乙公司連帶賠償其醫藥費等損害。

(三)因應之道:
消費者於選購健康食品時,宜注意產品之包裝標示,以及許可證字號,並向專業人員諮詢,瞭解其效用後,再行購買,以免誤信業務人員之推銷言語而吃虧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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