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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為鼓勵國內產業早期投入溫室氣體減量行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以行政規則方式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作為產業減量之誘因機制,為確保減量機制能於本法公布後持續運作,爰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作為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之依據,於104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摘錄自環保署)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簡稱先期專案):本法施行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抵換專案。
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之專案。
三、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以下簡稱減量額度):指執行先期專案及抵換專案所取得之獎勵額度,一單位減量額度等同於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減量額度。
四、抵換專案起始日:指抵換專案之減量措施已完成招標程序、已完成發包簽約或建造完成之日期。
五、計入期:指執行抵換專案可取得減量額度之期間。
六、外加性:依本辦法執行抵換專案所造成降低之排放量或增加之碳匯量,優於未執行抵換專案之情況。
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機構):指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之機構。
八、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帳戶(以下簡稱額度帳戶):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作為減量額度相關作業紀錄之帳戶。

第 三 條  抵換專案類型依申請者資格分類如下:
一、計畫型抵換專案: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
二、方案型抵換專案:為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

第 四 條  抵換專案申請者,應檢具查驗機構確證減量措施及相關數據文件,並取得其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依前項完成註冊者,應檢具查驗機構查證減量成效、相關數據文件及查證總結報告,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

第 五 條  首次申請抵換專案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額度帳戶:
一、申請表。
二、負責人及指定帳戶操作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申請抵換專案註冊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額度帳戶開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指定格式之帳號編碼方式,開立帳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超過十四日;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每一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僅得開立一個額度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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