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清潔隊隊員清運垃圾收禮遭判刑案

清潔隊隊員不得利用其職務之便,擅自幫清除處理公司處理未經申請的廢棄物,且不得任意收受物品,違者將依「貪污治罪條例」議處。

廉政署

壹、清潔隊隊員清運垃圾收禮遭判刑

~節錄法務部廉政署104年12月9日新聞稿

一、案例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隊員某甲明知○○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未向新竹市政府申請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不得利用其職務擅自代○○公司清除處理,詎甲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公司負責人某乙謀議為○○公司載運每趟次廢棄物,某乙應交付1條香菸與某甲作為賄賂代價。某甲遂分別於民國103年11月、12月間,駕駛新竹市環保局車輛,私自將○○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新竹市環保局之掩埋場倒置。某甲共計收受某乙交付之七星牌香菸3條及鋁箔包飲料一箱。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認事證明確,將某甲及某乙所涉前揭罪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某甲、某乙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交付賄賂罪嫌提起公訴,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4年10月23日判決某甲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某乙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二、相關法令

(一)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廉政小叮嚀

上述的案例值得同仁引以為鑑,而農曆春節將屆,民眾忙於清掃家園,也正是本局各區清潔隊同仁忙於收運垃圾的高峰期,為民服務是我們環保局的職責,也請同仁注意如果民眾有致贈禮金或餽贈的話,千萬不要收喔!以免不小心誤蹈法網或違反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不收禮 拒餽贈 樂在服務亮廉能

勤清掃 護家園 歡喜全民享清淨
 
 
詐騙案例宣導貳、常見詐騙案例宣導:「不給錢就斷手斷腳!」假綁架詐騙老梗 應謹慎求證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接到「你兒子在我手上!」類似的電話很有可能就是假綁架的詐騙手法!一名王姓男子接獲歹徒電話,表示孩子在其手上,要被害人持款救人,利用被害人擔心緊張的心情,趁機要求不得通報警方及透過電話不掛斷的方式進行詐騙,很多家長因此照歹徒指示領錢付款。警方表示,目前假綁架的詐騙方式,不外乎讓家長無法連絡上孩子、接電話時聽到孩子的哭泣聲或是稱孩子替人作保欠錢之類的謊言,常讓被害人信以為真,並將款項交給指定人士或放置指定地點,等當事人發覺上當時已財去人空了。

王姓被害人(58年次,服務業)今年11月中接到歹徒未顯示號碼電話,歹徒佯裝是被害人兒子的聲音,不斷哭訴:「爸爸救我!」歹徒接著表示:「小孩子在我手上,拿錢出來贖小孩,不然就要讓你兒子斷手斷腳。」被害人為了救出兒子,照歹徒的指示到銀行領了20萬元,過程中電話都沒有掛斷,領出之後接歹徒指示步行到指定地址,將20萬元放置於該處後不能往後面看並直接回家,當王姓被害人回到家後發現兒子已在家,經詢後才發覺原來遭詐騙了。

刑事警察局表示,其實這類假綁架詐騙還是利用老手法,先謊稱被害人之家屬遭綁架,說詞多是金錢糾紛等事由,再透過假冒家屬發出被打的哭泣聲,讓當事人信以為真,造成心理上混亂,讓當事人無法查證真偽並遙控當事人前往提款交付金錢。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受理民眾報案的資料,11月份假綁架詐騙案件共發生44件,財損金額動輒新臺幣10萬元以上,呼籲民眾應常與家人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應利用LINE等社群軟體與親友建立第二種聯繫管道以利求證,避免因無法聯繫而掉入詐騙陷阱,也呼籲民眾接到疑似(假)綁架案件的電話,均應先向警方報案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以保障生命與財產安全。

參、消費者保護宣導:『補習班應提供之消費者權益與保障』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
一、問題之發生:

春花將女兒送往補習班參加音樂班,無論鋼琴、電子琴等,都標榜小班制,每一期六個月,收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外,尚須購買昂貴的教材,收費並不便宜。

沒想到女兒上課一個月後,發現對音樂沒有興趣,因此中途退出,不再去上課。春花要求補習班退還部分費用,卻遭到拒絕。補習班的說詞為:依其自訂的上課規則:「上課後,中途退出,補習費一概不退還」。春花認為不退費太不公平,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二、法律之規定:

各縣市政府對於補習班退費,均有規定標準,例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即規定:(一)開課前第六十日以前申請退費者,應退還當期所繳費用百分之九十五,最多僅能收取一千元。開課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申請退費,則退還百分之九十。……。(二)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申請退費,應退還已繳總額百分之七十;開課日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三分之一期間內申請退費,應退還百分之五十。開課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台中市、台南市亦有類似規定)。春花可依上開規定,要求補習班退費一半,即退還一萬五千元。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如果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補習班片面規定中途輟學,不予退費,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且違反上開管理規則,應屬無效。

三、因應之道:

消費者參加補習班課程,宜注意:

(一)該補習班是否合法立案?
(二)建管、消防設備是否符合規定?
(三)課程是否符合自身需要?
(四)宜訂立書面契約,契約中應有公平合理的退費約定;若係保證班,應將保證內容、條件詳細記載,俾免產生糾紛。

收合選單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