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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為防制氣候災難,並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我國於104年7月1日制定公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計34條。為利本法之推動與執行,爰依本法第33條規定,就本法之細節性事項,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共計16條,於105年1月6日發布施行。

溫室氣體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摘錄自環保署~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方案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法規之訂定、審核、釋示及執行。
三、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公告、審核及執行。
四、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料之調查、彙整及統計。
五、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宣導及獎助事項。
六、全國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之盤查及查核事項。
七、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之審查、許可及管理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督導。
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政策之國際合作及研究發展。
十、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工作之人員訓練、管理及審查。
十二、國際氣候變遷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會議參與。
十三、其他有關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第 三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執行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及有關資料之檢查。
三、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及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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