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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公布施行

104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共修正12條,行政院業於105年2月25日指定上開修正條文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廉政署


~節錄法務通訊第2792期


壹、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公布施行
【重要內容】

104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共修正12條,業於105年3月15日施行,本次施行重要內容:

一、明定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資」之要件:增訂病歷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同列為特種個資;考量特種個資之蒐集及利用,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較一般個資為重,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具備例外情形時,則得為之,本次修正增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尊重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另增訂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使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而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特種個資時,蒐集及提供資料之雙方能有所依據,以解決個資法修正前實務窒礙難行之窘境(個資法第6條)。
 
個資二、修正個資當事人對於一般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表示同意之方式:鑒於現今社會活動多元及人際關係複雜,資訊科技網路、電子商務之發展日益蓬勃,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也日趨多元,不以書面為限,爰將現行一般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書面同意」修正為「同意」,以利彈性利用(個資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0條)。 三、修正刑事責任規定,以使責罰相當:本次修正將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規定之刑事責任刪除,乃係考量此時行為人之可非難性程度較低,以民事損害賠償,處以行政罰已足,爰將此部分之刑事處罰刪除。因此,修正後之個資法規定,限於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規定,始構成刑事責任(個資法第41條及第45條)。 四、修正舊法時期間接蒐集個資之告知時點:本次修正將行為人於舊法時期間接蒐集之個資,刪除原定1年內應完成告知之期限規定,修正為蒐集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9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個資法第54條)。 另為配合上開個資法修正條文內容,法務部爰修正該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共9條。上開規定業於105年3月2日修正發布,亦指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本次個資法修正施行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更臻完備,開創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新紀元。其餘修正內容與說明,詳見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http://pipa.moj.gov.tw)。


不收禮 拒餽贈 樂在服務亮廉能















 
貳、常見詐騙案例宣導:網路謠言滿天飛 165教你終結謠言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網路謠言滿天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澄清:本署刑事警察局165並未發布以下訊息:「一陌生男子遞含有藥物成分的名片導致女姓昏迷」,再次提醒民眾此則訊息已經證實為謠言,並勿再轉傳該則訊息。警政署165關心您時下通訊軟體LINE、WECHAT和網路社群軟體FACEBOOK已成為最夯、使用最頻繁的社群工具,每天接到各類大量資訊,傳遞訊息也在瞬間,卻忽略轉傳的資訊是否正確。近日有一網路謠言是署名「警政署165關心您」,並告訴大家最新的犯罪手法如下:有位年輕女性駕駛,在加油站加油時,有一陌生男子靠近她,遞給她1張廣告名片,她不好意思拒絕,就接過來握在手裡,立即回到車裡開車並離開加油站。女性駕駛從後視鏡見該男子尾隨在她車後,同時她覺得頭暈目眩喘不過氣,就在她即將昏迷前果斷將車子駛進一戶人家求助,該男子則加速逃逸。該女子事後表示陌生男子遞給她的卡片上含有濃烈的藥劑BURUNDANGA,是一種可使人昏迷的禁藥,並在文章的結尾請大家迅速轉貼或傳遞。這篇短文是2008年從美國網路謠言轉化而來的,刑事警察局已於2015年8月18日在該局165闢謠專區澄清,臺灣目前尚未接獲類似案例,而文中提及BURUNDANGA藥劑係屬四級管制藥品,該藥物分子結構非屬易揮發性化合物,常溫常壓下不容易揮發,因此本則訊息非屬正確。分析網路謠言有以下3點常見的辨別方式: 一、標題聳動或是提供優惠資訊:如攸關生命財產安全或提 供民眾免費兌換商品(如:咖啡連鎖店產品買1送1等)或優惠促銷的資訊。 二、要求儘速大量轉傳:每篇文章的結尾通常都會要求接收訊息者迅速轉傳文章,轉傳文章或圖片雖然只是1秒鐘的時間,但資訊傳遞無遠弗屆,短時間內就可能造成社會大眾緊張、擔心。刑事警察局呼籲民眾接受到任何網路訊息,應先查證後再轉傳,並免傳達錯誤資訊。 三、標示錯誤公署名稱:網路謠言通常會使用「警政署165關心您!」等不完整或錯誤的公署名稱。本局在製作相關宣導圖片時,均會標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機關全銜,請民眾留意。




參、消費者保護宣導:網路購物「標錯價」之責任歸屬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一、發生態樣:近年來,陸續發生部分購物網業者主張其網路商品標錯價,片面取消訂單等案件,例如某購物網陸續發生十二罐要價900元之蜆精標成2元;50,000元的相機鏡頭標成18,900元;7,900元的數位相機標為790元等眾多案例,造成民眾因信任該價格而訂購,業者事後卻表示其係標錯價之網購商品,認與市價差距過大,無法出貨,片面取消訂單,致原本可預期購買到商品之消費者權益受損。類此案例,消費者應如何保障權益?從以下幾點探討。

二、法律規定: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對此並無特別規定,回歸民法相關規定可知,此種交易,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倘業者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應依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三、主管機關見解: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業者亦應負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能舉證則可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依照原標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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