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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87年8月12日發布施行,其後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97年3月31日。為修正基金相關組織名稱及成員稱謂,考量目前基金運作穩定修正基金管理會開會頻率,並規範委員出席會議之方式,爰修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於105年8月17日修正發布。

資源回收

~摘錄自環保署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並達到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特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其餘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但八十八會計年度以百分之六十撥入本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業者依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支付經公告應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以下簡稱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及其相關費用,並應依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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