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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八一岸巡大隊上士金○○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包青天開講

壹、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八一岸巡大隊(下稱八一大隊)司法組 上士金○○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緣金○○於民國104年10月間至105年2月間利用多次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會勘之職務 機會,向該公司協理許○○佯稱公司工程之施工內容有觸法疑慮、其掌 有權限可使該案免於法律制裁,致許○○陷於錯誤而交付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嗣金○○再向許○○佯稱,其可協助該公司所涉某案件作證, 使相關人員獲得無罪判決,並交付蒐證光碟乙片以取信之,致許○○陷 於錯誤後,再向許○○索取20萬元,因許○○得以動支之公司零用金已達上限10萬元而未得逞。金○○另於105年2月至4月間,利用其職務上之會勘、查緝等機會,分別向○○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梁○○、○○砂石場負責人林○○及涉犯竊佔臺東縣東河鄉一處國有土地之王○○,佯稱其掌有權限可使上開人員各涉犯案件免於法律制裁,並交付蒐證光碟、會勘紀錄等相關資料以取信之,使渠等分別陷於錯誤後,進而索取數萬元不等之金錢,其中張○○同意以5萬元以內金額處理,遂指示其特別助理陳○○交付3 萬元予金○○,而梁○○、林○○則堅持拒絕交付金錢而未得逞。另王○○不甘受騙,遂檢舉上情,而於金○○前往王○○之住處收取部分款項1萬元時,即遭埋伏之廉政官執行拘提,始循線查悉上情。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偵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
 

貳、全民保防教育需要您我共同參與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
 
一、加強社會保防教育之推行

社會保防教育之推行,必須順應社會動態,以維護社會安寧為重點,做好保防工作就是增進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安寧與鞏固國家安全,培養民眾正確保防觀念,營造人民祥和氣氛及共識,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家利益。

「保密防諜,人人有責」警語,國人雖耳熟能詳,但絕不能輕率視為口號,而是攸關國家安全以及全體國人安危禍福的大事,更是全體國人必須身體力行的要務,惟有人人提高警覺、落實全民保防要求,國家安全才得以確保。

時代在進步,我們對於機密維護的理念也要隨著時代的脈動而改變,要做到「片紙隻字不洩密,一言半語不洩漏」的保密工夫,我們除了要起而行外,更要將其立於心,時時提高警覺,貫徹保密規定與做法,確實堅定自我保密理念,杜絕一切洩密違規情事,在「萬無一失」的原則下,共同維護國家之整體安全。

二、保防工作需要全民共同參與

保防工作就時代而言,就是保護國家安全與增進社會福祉,全民保防與國家安全兩者是密不可分的,大家不要以為現今兩岸風平浪靜,不必重視保防的工作,如果沒有憂患意識的觀念,無意中就可能會把國家機密告訴身分不明的人,我們除了要隨時保持警覺,注意可疑人之外,凡是我們知道的機密,絕對不可告知第三者,更不可在公開場合談論。

所謂「患生於所忽,禍起於細微。」,又所謂「有備則制人,無備則受制於人。」,即說明保防觀念不可疏忽,要注意細微之處。保防之成敗,在於有備與無備之間,保防觀念應隨時提高警覺,深植人心才不會遭致危害。

因此,平日每一個人都要做好各種保防工作,注意發掘周遭可疑之人,令有心之人無隙可乘,更要心存憂患意識,所謂「勿恃敵之不來,應恃吾有以待之」,即說明不可疏於保密防諜之工作。

 

參、個資法即時通

(資料來源: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一、按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格,一切事務必須由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法人為履行與其他法人間之契約或接觸磋商等類似契約關係,而蒐集、處理或利用「法人業務上之必要連繫個人資料」,例如法人代表人或員工處理法人業務之必要連絡方式資料,應屬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合理蒐集,無須另外經當事人同意。惟其利用時,仍應參照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規定,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以,公司為辦理採購程序而蒐集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之人的相關個人資料,倘係為辦理該採購程序之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而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之情形,即無須再另行經該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的同意。

二、次按是否須向「被授權人」履行個資法之告知義務,應依具體個案情形,檢視有無個資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免為告知事由(例如第5款「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以決定是否須履行告知義務;倘無免為告知事由,而應向當事人告知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時,其「告知」之方式,包括任何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例如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均屬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參照)。是以,公司履行告知義務之方式,並不限於以書面方式。若以書面方式履行告知義務,並請當事人於該書面簽名,係為取得當事人知悉告知內容之紀錄,則與其是否同意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無涉,應予辨明。

三、有關「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採例示兼概括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之立法方式,並非可包含所有可能之活動,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參考本規定,選擇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之業務活動說明,列入證據文件或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事項作業內,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實質內涵(「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總說明參照)。準此,公司應視實際進行之業務活動為何,以決定伴隨該業務活動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為何。公司辦理採購程序,應可認為基於「採購與供應管理」(代號107)之特定目的而蒐集相關個人資料。

~廉政小提醒~

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law.moj.gov.tw/

 

肆、提燈籠慶元宵 請認明商品檢驗標識

(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過了農曆春節,緊接而來的就是璀璨登場的元宵節,除了各地燈會會發送小提燈外,商家也陳列販售各式五彩繽紛的手提燈籠,小朋友不能免俗的歡欣鼓舞提著小燈籠慶元宵,手提燈籠成為了小朋友手裡最時尚、最應景的熱門玩具。

標準檢驗局說明,由於燈籠係屬節慶商品,為增添過節氣氛,市面上的手提燈籠在材質上或形式變化多樣,以吸引買氣供兒童玩耍使用。為維護兒童遊戲玩耍之安全及健康,只要是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使用之手提燈籠,都屬於該局公告之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無論進口或國內產製者皆須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可進入國內市場。

標準檢驗局強調,為避免相關單位採購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手提燈籠提供予大眾,已於今(106)年1月間發函交通部觀光局、衛生福利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機關,請其確認所採購之「手提燈籠」是否於商品本體或外包裝貼有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等相關資料。
此外,呼籲選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手提燈籠商品。
二、注意是否貼附詳細中文標示,並應詳細閱讀商品適用年齡、注意事項、主要成分或材質、警語及使用方法等標示內容。
三、選擇適合兒童年齡之燈籠玩具,勿將非適用年齡之燈籠玩具給幼童玩耍,以避免不必要之傷害。
四、購買時檢查手提燈籠組裝零件是否牢固及其小物件是否易鬆脫,以防兒童誤吞。
五、檢查手提燈籠本體有無銳邊,以確保兒童玩耍時不被割傷。
六、燈籠附件之提繩、電線不可過長,以免小朋友使用錯誤時發生繞頸危險。
七、注意電池部分有無正負極標示,並應避免混用不同廠牌、材質的電池,以防止過熱發燙引發危險。
八、使用傳統之蠟燭燈籠或3歲以下的兒童在使用手提燈籠時,家長應陪同在旁看護。
另提醒消費者對於購買相關商品多一些暸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玩具等商品相關資訊,可於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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