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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設施互惠互助支援要點

為避免出現暫時性垃圾無法處理現象,亟需以互惠方式解決緊急之垃圾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5年9月25日訂定「垃圾處理場(廠)互惠緊急支援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有鑑於目前執行機關依法須清除、處理及回收之一般廢棄物種類,尚包括廚餘、資源回收物、巨大垃圾等一般廢棄物,各直轄市、縣(市)於有限資源下,未必全然興設各類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且近年來部分處理設施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偏高、公有公營焚化廠運轉率偏低及焚化廠之廠齡普遍偏高致處理效能降低,焚化廠量能降載或全面停爐進行檢修情形,嚴重影響焚化爐應正常處理家戶垃圾等一般廢棄物工作之執行。為整合及利用行政資源,確保廢棄物處理設施提供一定容量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提升處理量能以有效處理一般廢棄物,本諸行政協助精神,依互惠互助合作原則提供轄內廢棄物處理設施,共同解決一般廢棄物問題,爰修正本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廢棄物處理設施互惠互助支援要點」,於 106 年2月3日修正發布。

廢棄物處理設施 互惠互助支援要點

~摘錄自環保署

廢棄物處理設施互惠互助支援要點

一、 為有效整合行政資源,促使直轄市、縣(市)透過區域合作方式,提供轄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以互惠互助原則共同妥善處理一般廢棄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執行機關應依法優先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三、 互惠互助支援時機:
(一) 處理設施整修或臨時故障時。
(二)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短期內一般廢棄物遽增,無法即時處理時。
(三) 轄內處理設施因故暫時無法運作時。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狀況。

四、 一般廢棄物處理申請支援機關(以下簡稱申請機關)有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下年度支援處理一般廢棄物之需要者,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下列一般廢棄物清理相關資料。但有及時協調之緊急支援狀況發生者,至遲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報之:
(一) 符合前點支援時機之說明。
(二) 申請支援處理一般廢棄物焚化或掩埋等處理方式之數量、期間及清運量能。
(三) 目前既有處理設施處理能量及具體互惠互助方式或措施。
(四) 當年度及下年度一般廢棄物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目標。
(五)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申請機關有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於本要點修正生效當年度支援之需要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提報前項資料。
申請機關逾前二項期限提報或資料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轄內處理設施未充分發揮既有效能者,於未有積極作為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前,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協調。

五、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機關依前點所為請求後,原則上應於每年十月底前,依各類處理設施之處理方式,蒐集分析其處理數量及經營管理資料,並規劃下列事項:
(一) 一般廢棄物供需資源協調工作:包括支援及預控容量之計算及分配。
(二) 確認得提供一般廢棄物處理支援機關(以下簡稱提供機關)轄內處理設施之支援方式及措施,據以執行。
申請機關未依前點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報資料,或所為請求符合前點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受前項蒐集分析及規劃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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