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為積極改善國內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使用之鍋爐及加熱設備於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造成之影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提供補助經費鼓勵包括: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爰訂定「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規範說明補助辦法適用對象、補助額度、申請程序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撥補助經費後之查核管理方式,藉以加速改善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使用燃油鍋爐所造成之空氣污染情形,於106年4月13日訂定發布。




燃油鍋爐

燃油鍋爐

~摘錄自環保署

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將燃油鍋爐改造或汰換為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以下簡稱加熱設備)者。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其定義如下:
一、 旅宿業:指發展觀光條例所稱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二、 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包括以下二類:
(一) 醫療機構:指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綜合醫院及醫院。
(二) 社會福利機構:指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之老人福利機構。
三、 學校包括以下三類:
(一) 大專院校:指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設立之教育機構。
(二) 高級中等學校:指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設立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 國民中小學:指依國民教育法設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四、 燃油鍋爐:指以重油或柴油加熱於水、熱煤,致產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或熱水之設備。

第四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金額為改造或汰換每座燃油鍋爐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收合選單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