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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美鈔攜入境 國庫大補千餘萬

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正式上路了!為了確保我國金融體制更健全,仍得全民配合才能達到修法目的。

廉政署
 
包青天壹、超額美鈔攜入境 國庫大補千餘萬
(資料來源:106年7月10日/聯合新聞網陳嘉寧)

兩名男子106年7月8日深夜從澳門搭機返台,被關務署台北關查獲各攜帶廿萬美元現鈔;海關依規定只給兩人各帶一萬美金入境,其餘卅八萬美元全部依法沒入。

這是今(106)年6月28日洗錢防制法修訂後,海關查獲最大筆攜帶外幣入境案,折合新台幣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

海關調查,26歲江姓與23歲陳姓男子7月8日晚上從澳門搭機返回桃園機場,深夜11時通過第一航廈入境海關檢查台時,值勤關員抽查兩人手提行李,發現兩人各攜帶了廿萬美元現鈔,留置清點。

兩人供稱在澳門賭場試手氣時,有陌生人詢問是否願「帶點東西」回台灣,他們想說現金應該沒有問題便同意幫忙,沒想到被海關查獲。但相關單位懷疑兩人說詞,已依規定通報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等單位調查。

洗錢防制法修訂前,旅客攜帶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現鈔未申報,已經有沒入規定;新法修訂後,每位旅客出入國境線,限額攜帶外幣等值一萬美元、新台幣十萬元、人民幣兩萬元,海關呼籲國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查獲遭沒入。

 
~資料來源: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洗錢防制100分-出入管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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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 誠實申報
 
竊取貳、竊取公司機密自肥該當何罪
~資料來源:2017年3月號清流雙月刊/葉雪鵬

一位原在臺灣長春化工集團所屬的大連化工公司(設於高雄市)擔任高級化工製造工程的陳姓主管,在該公司服務已有25年的年資,平時即以擁有該公司之化工製程機密自重,公司也對他倚重甚深;此種情形向來為同業所知。詎料大陸B化工公司得知此種,欲為自己公司業績創造奇蹟,乃透過管道表示願以「保證五年,年薪人民幣一百萬元,另有獎金」的優厚待遇邀請陳某前往任職。陳某對此優厚待遇不免心動,便申請自大連化工退休,旋即轉往B公司,並以化名「陳朋」擔任B公司的總工程師。事後經大連化工調查發現,陳某於多年前即有跳槽的準備,不斷在工作中伺機下載大連化工公司電腦存儲之「VAE乳膠」化工原料製程的機密資料;若將此項資料攜往大陸,用在製造同樣化工產品的製程中,將使大連化工在大陸的商機每年被侵蝕數十億元。大連化工公司於是向調查局檢舉。

陳某返回臺灣後,檢調單位即對他進行訊問與搜索;在他家的電腦中,發現儲存有大連化工所有的機密文件二萬多筆。此外,檢調單位並掌握串同陳某作弊者另有舊同事四至五人,協助陳某蒐集大連化工公司電腦中的機密資料;該等人員事後也先後離職轉往大陸,與陳某在同一家公司任職,目前皆仍逗留在大陸。檢察官深恐陳某與這些舊屬勾串脫罪,已先向法官以「有勾串共犯之虞」的理由聲請羈押獲准,並密切注意其他共犯的行蹤。不過,其他共犯身處境外,若拒不返臺,檢調單位想將這些黨羽一網成擒,談何容易。看來只有蒐集事證,先對陳某治以應得之罪。

服務在私人企業的員工們,工作權固應受到法律的保障,但他們所服務的企業主,不問是自然人或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他們的財產權同樣也要受到保障。企業主僱用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刻意吃裡扒外,不法侵害企業主財產上的權利,行為人原則上就得接受刑法背信罪的處罰;至於是否成立其他更嚴重的罪名,必須看他們侵害企業主財產權的方法而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是我國刑法古老的罪名之一,與詐欺及重利合併規定在分則第三十二章中,法條第1項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此規定來看,成立背信罪須符合下列四項要件:
第一、要為他人處理事務,且所處理之事務必須與他人的財產權有關:因為背信罪在刑法上是財產上的犯罪,若所處理的是他人單純的事務,無關於他人財產權的變動,即無成立背信罪的可能。處理的若是自己該做的事務,處理過程縱有瑕疵,因而損及他人的財產權,除須負起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以外,也不能繩以背信罪責。

第二、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法條中所稱的「意圖」,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背信犯罪的動機。共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行為人想要為自己的不法利益或為了第三人的不法利益;第二種是想損害本人的利益。此二種「意圖」只要有一種存在,犯罪即告成立。法條中所稱的「本人」,就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他人」。不法利益,是指該利益在法律上為不應得到的利益;如果利益是法律上應該得到的,只是取得利益的手段不法,那也不是法條上所稱的「不法利益」了。

第三、要有違背任務的行為:為他人處理事務,就應本於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如果故意違背處理任務上應盡之義務,不問用的是積極方法或是消極方法,都應成立背信罪。

第四、要致生損害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本人財產受到減少的原因,不問是出於行為人積極或消極的行為,減少的也不問是現存的財產利益或喪失將來可得到的利益,都應成立背信罪。

惡意入侵他人電腦或電磁紀錄,都應受到刑事的處罰,這是目前世界性的趨勢。我國於民國92年6月25日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增訂了第三十六章之「妨害電腦使用罪」,此章中的第359條明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無故」,乃指無正當理由使用電腦而言。

陳某在大連化工任職,雖經公司授權得使用公司貯存在電腦中的機密資料,然而他卻存有私心將其竊錄,供作離職後自用。竊錄與背信罪之間,行為雖只有一個,但在刑法上是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未來法院在論罪科刑時,可能會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這兩項罪名中選擇刑度比較重的罪名,定他應得的罪刑。
竊取資料
參、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我的電腦不小心中了勒索軟體,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2016年9月號清流雙月刊/勤眾電信
 
 
勒索軟體
 
勒索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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