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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送回收物給拾荒婦人賣錢 2清潔隊員遭判

【侵占/竊取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沒拿到也要處罰(同條第2項)】:不論公用財物或非公用私有財物,只要竊取或侵占,如有私自挪用行為,不論挪用時間長短,或以不知法律為藉口,變賣款項沒有進到口袋,都是有法律責任的,在政府部門服務要注意相關法律規範,這不但可以保障自己權益不受侵害,更得以避免不慎觸法而受到法律裁罰。

廉政署
 
包青天壹、好心送回收物給拾荒婦人賣錢 2清潔隊員遭判刑
 
~資料節錄106年10月2日蘋果即時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

 
垃圾車新竹市環保局清潔隊員甲擔任資源回收車隨車人員,在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時,發現舊時鄰居婦人年事已高仍從事拾荒回收維生,一時心生同情,而將沿線收集家戶產出之資源回收物的其中一部分,未依規定繳回新竹市環保局之資源回收場,卻與資源回收車駕駛清潔隊員乙,自104年2月至104年7月間共計10餘次,自行處分未繳回之資源回收物置於不知情的拾荒婦人車廠內,再由拾荒婦人撿收後再載往民間資源回收場變賣,每次得款約新臺幣(下同)2、3百元,總計得款2、3千元,全數由拾荒婦人取得。

該2名清潔隊員所為遭人檢舉經檢廉查辦後自白並坦承犯行,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略以,該2名清潔隊員論以共同正犯,且本案清潔隊員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該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公務員本案法院審理過程,該拾荒婦人向法官表示,該2名清潔隊員係基於同情她才將回收物給她變賣,並不是賣給她;另該2名清潔隊員在偵查中各自動繳交2萬元,逾全部犯罪所得2、3千餘元。另清潔隊員甲對於清潔隊管領之物與自己管領之物之界限認知不清,致判斷不當,將清潔隊管領之回收物據為己有,當作是自己所有之物,復率爾處分予他人;而清潔隊員乙本無犯意,囿於與清潔隊員甲為同事關係,明知清潔隊員甲將車上資源回收物其中一部分供予拾荒婦人撿取,已違反新竹市環保局規定,卻默示同意、不予規勸,其行為雖有不該,卻屬常人鄉愿之情,動機單純,卻不諳法律之嚴重性。法官認為,該2名清潔隊員動機單純,顯有可憫恕的地方,雖然減刑後,但法定刑最低度刑猶嫌過苛,因此依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清潔隊員甲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判處清潔隊員乙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貳、清潔隊員貪小便宜 偷小價值回收物被起訴
~資料參據: 106年9月15日自由時報

 
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區清潔隊員甲,負責收運該區之資源回收物、收運後整理及分類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刑法上公務員)。清潔隊員甲明知所收運之資源回收物應屬公物,105年1月間,趁廠區家電資訊區小家電儲存槽及鐵槽區內的回收物沒人看管之際,竟貪小便宜想占為己有,偷偷將回收物搬至廠區內的空地後,再伺機拆解變賣,清潔隊員甲沒料到舉止全被監視器錄下,向班長承認犯行,並將還來不及帶出廠外的回收物交還,事後清潔隊員甲自知逃不掉刑責,主動向政風室說明並至廉政署自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考量清潔隊員甲犯後已自首,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2項竊取公共財物未遂罪將他起訴,但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的減刑規定,建請法院減免其刑。

參、用掌聲和微笑取代禮品紅包 表示對清潔隊員的感謝心意

清潔隊員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服務民眾在中秋節團聚產生的垃圾,除例行的週三及週日休假外,連續假期依然出動清潔隊員為大家收運垃圾,希望民眾有一個清新的好環境。

臺灣人情味濃郁,國人在民俗節慶期間,依照以往經驗,常有許多民眾對犧牲假期的清潔隊員表達感謝之意致贈禮品及紅包,本局為秉持維護機關清廉形象,落實市府「清廉、勤政、愛民」理念,在中秋佳節前夕,以垃圾車之LED看板輪播或懸掛宣導標語「為民服務廉潔新北,拒收餽贈喜迎中秋」,呼籲民眾不論是旅遊踏青或是秋節歡樂活動,都能做好資源回收分類,以微笑、鼓掌及口頭表示感謝給予辛苦的清潔隊員,支持環保局持續努力推動環境清潔維護與建立廉潔形象。

 
垃圾車
機關安全做得好 個人隱私沒煩惱
莫因私交洩機密 一但事發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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