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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6年12月17日訂定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施行以來迄今已逾十年,隨著科技進步與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種類增加,為與時俱進及參酌毒化物運作廠(場)常見諮詢問題及環保單位訪查經驗等進行條文修正,俾利毒化物運作業者法令遵循及有效落實執行以完備毒化物運作業者安全防護,降低災害風險,爰修正本辦法,於107年3月8日修正公布。

毒性化學物質
~摘錄自環保署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應變圍堵器材或設施:指可吸收、吸附或局限外洩之毒性化學物質擴散至環境之器材或設施。
二、 攜帶式洩漏偵檢器材:指可攜帶至毒性化學物質洩漏區域,進行偵檢環境中毒性化學物質濃度偵檢之器材。
三、 安全阻絕系統:指能有效將外洩之毒性化學物質阻絕或排空,使不外洩至運作廠(場)所周界環境之設施。
四、 外洩處理系統:指能有效將外洩之毒性化學物質導引、收集並除毒之設施,以減少外洩物質對運作廠(場)所周界環境之影響。
五、 備用電源:指原電源供應中止時,可使偵測警報設備不間斷供電之設備。
六、 自動記錄設備:指能於規範時間下自動記錄儀器監測數值,且所儲存監測數值可供查閱之設備。

第 三 條  製造、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運作人應備有應變器材。
前項應變器材,指依毒性化學物質毒理、物理、化學及危害特性,參照其安全資料表,並考量貯存容器及包裝種類,為防止毒性化學物質排放或洩漏,所應具備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施;其項目如下:
一、 阻止或減少毒性化學物質洩漏之工具、材料。
二、 應變圍堵器材或設施。
三、 攜帶式洩漏偵檢器材。但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於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該毒性化學物質蒸氣壓小於零點五毫米汞柱(mmHg)者,不在此限。
四、 個人防護設備。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四款所定個人防護設備,運作人應參照安全資料表及運作廠(場)任務編組中有暴露危害之虞人員,於運作場所備置該等人員數量以上之個人防護設備,且一次性材料及設備應備置該個人防護設備二倍之數量。

個人防護設備應具防護功效,其項目如下:
一、 化學防護衣及鞋套。
二、 含濾毒罐之化學防毒面具。
三、 抗化學防護手套。
四、 防化學護目鏡。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運作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於常溫常壓下或運作時為氣態者,運作人應依第三項任務編組中有暴露危害之虞人員,於運作場所備置該等人員數量以上之供氣式空氣呼吸防護設備,且一次性組件應備置該防護設備二倍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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