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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詐領國民旅遊卡補助款案

請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項係為公務員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詐領此類款項案例,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微,其所負刑責卻重。除行為人即需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外,並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清廉形象,而嚴重影響個人職涯發展。

包青天開講

壹、清潔隊員詐領國民旅遊卡補助款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ooo等16人,均為oo縣oo鄉公所清潔隊隊員或司機,渠等與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oo百貨之負責人ooo共謀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向oo鄉公所詐領國民旅遊補助款總計新臺幣(下同)46萬2,266元,ooo並從中獲得5萬3,639元佣金。

全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屬實,移送oo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ooo等人所為係犯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罪而為緩起訴,除繳回犯罪所得外,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另oo百貨負責人ooo涉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罪嫌,業經oo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扣案犯罪所得5萬3,639元亦予沒收。

※涉犯法條:

刑法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貳、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不談論公務機密,以維護資訊安全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不談論公務機密,以維護資訊安全
 

參、消費者保護宣導:社群媒體購物,詳查賣家資訊以避免消費糾紛

(資料來源: 消費者保護處)
 
依據行政院消保處消費申訴資料庫統計,去(106)年1月至12月間,民眾利用社群媒體購物發生之申訴案累計為510件,其中以透過臉書而滋生之申訴案最多達488件,其次Line為22件。最常見的交易糾紛類型為:退貨問題、退款問題、商品瑕疵、廣告不實或仿冒等。為避免交易後接踵而來的問題,在購物之前確認賣家身分以及是否能真正聯繫到賣家顯得非常重要。

為減少消費者在社群媒體衝動購物之後,若發生消費糾紛不易處理之狀況,行政院消保處參考國外消保機關之作法,建議消費者注意下列事項:

一、瞭解賣家是誰,是否值得信賴:

1、在提供個人資料及付款前,先查詢業者或賣家的基本資料。

2、善用網路搜尋引擎,輸入賣家(業者)名稱加上”申訴”或”糾紛”等 關鍵字,瞭解該業者是否曾經被投訴。

3、試著參考賣家之網路評價或評語。

4、不妨至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4)」查詢業者有無公司、商業、工廠登記。

5、瀏覽「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www.165.gov.tw )」,該網站除受理民眾檢舉外,每週彙報高風險賣場名單提醒民眾注意。

二、找出賣家的聯繫資訊並儲存:

1、賣家有沒有提供實際地址?可以使用網路地圖工具,查尋該地址的位置,或賣家地址有無問題。記得保存業者的地址及聯繫方式,以便訂單有問題時可以找到業者。

2、賣家是否提供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能否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到賣家?試著瞭解電話是否有人接聽?賣家是否回應電子郵件?

三、付款後買方的保障為何:

賣家只能提供事先付款的選項嗎?不熟悉的賣家若要求提前付款須特別當心。此外,上面所提到的幾個注意事項,是否都一一確認過了?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利用社群媒體購物是一種全新的消費體驗,消費者可能被社群媒體廣告所吸引,一時衝動倉促間就下決定。該處有鑑於春節假期間可能有不少消費者於網路上購買年貨,特別提醒消費者,若產品價格明顯低於市價太多者,該項交易恐怕含有極高之風險,購物前請多加確認相關訊息是否完整,以避免相關困擾;萬一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違失案例宣導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財產申報要當心,沒查清楚就得罰!去年退休的oo市警局前督察長甲oo,六年前擔任分局長時漏報妻子替成年子女買的15筆保險,因而被法務部依「故意申報不實」裁罰28萬元,甲雖主張自己並非故意,打行政訴訟抗罰,但oo地院仍認定他「未盡檢查義務」,屬於間接故意,日前判甲敗訴。

據了解,甲oo曾任oo市相關應申報財產等職務,退休前每月薪水約11萬至12萬元,加上擔任保險業務員的妻子績效良好、理財有道,夫妻倆多年來攢積一定資產,王妻也陸續替子女購買總保費逾千萬元的15筆保單。

法務部指出,該12筆保險截至2012年底,已繳保費高達1,352萬元,名目包含長青保險、終身壽險、終身還本保險、養老保險及外幣壽險等,都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須申報的儲蓄、投資及年金型保險,因甲oo未如實申報而依法開罰。

甲oo喊冤表示,妻子曾是oo、oo人壽保險業務員,為家人買多少保險,連他都搞不清楚,他因工作繁忙,只好把全部資料交給秘書代為申報,豈料秘書對保險法令也不熟悉,才會漏報妻子幫成年子女買的保險。

但北院認為,甲oo可輕易查知家人是否擁有保險財產,當時卻怠於檢查,是因「未盡檢查義務」才漏報,一樣有間接故意,不能因他推稱是疏失就免罰,否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據此認定法務部裁罰有理。
政風代查財產明細 減少漏報

由於逐件查詢財產資料極不方便,一旦漏報又得受罰,不少公務員抱怨連連,因此廉政署去年起特別強化先前已推動一小段時間「財產申報授權」制度,讓公務員可透過自然人憑證,直接線上授權政風單位代為查詢金融資料,一鍵就可獲悉財產明細,免去繁雜手續,去年上半年裁罰90件,今年上半年裁罰件數果真降至55件,與去年相較,大幅降了四成之多。政風工作應從愛護、保護及防護公務員的角度做起,推動「財產申報零裁罰」,要求降低公務員觸法機率來取代裁罰。

伍、反賄選宣導:檢舉賄選,人人有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
反賄選宣導:檢舉賄選,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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