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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詐領出差費案

公務人員因公出差報請出差費應如實填列相關單據,不得假借職務之便詐領出差費。此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關於公務員登載公文書不實罪和詐欺罪,切勿因一時的貪念而因小失大。

包青天開講

壹、公務人員詐領出差費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曾任職新竹縣政府的甲專員,涉嫌於任職期間利用上班時間開公務車外出處理私務或利用公務會勘之餘、或無公務需要外出之際,明知非因公務不得使用公務車以獲取免費油料之不法利益,使保管公務車的約僱人員乙交付使用。同時甲專員又指示乙違法登載國內差旅報告表,申請不實差旅費3000多元。

綜上所述,甲專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等,被新竹地方法院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褫奪公權1年。甲專員事後擔任國小幹事,為了3000多元的些微利益,名譽受損且降薪,可謂得不償失。

※涉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務人員詐領出差費案

貳、消費者保護法案例宣導:網路購物需留意出貨時間以確保消費者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TVBS新聞網)
 
民眾在IG上買洋裝,等了兩個月,賣家卻突然說商品被退回來,要消費者補寄運費,賣家澄清,買家給的地址不方便收貨,如果對方事前說明他們願意告知出貨,其實很多IG或是LINE的賣家,在寄出時都會通知,不過消保官表示,法令沒有強制規定,只是像這類型的個人賣場,消保官表示,跟網購一樣,民眾能有七天鑑賞期。

民眾在網紅的IG上要買一件2000多元的洋裝,8月21日跟對方下單、23日匯款,當初跟買家說要等7到21個工作天,但直到10月20日,賣家突然跟民眾說商品已經被退回來,要他補郵寄運費。投訴民眾:「通常賣家到貨都會通知,所以我第一次遇到沒有到貨通知的。」可能是郵寄過程出了問題,投訴民眾進一步問為什麼都沒有通知,賣家說可能是你家裡沒人收,要拿到貨,麻煩你補寄一次運費,可是消費者質疑賣家寄的時候沒有說,對方卻回說不會主動提醒。不過賣方回應,補寄運費是有的,但第一時間對方沒有告知他們,是住分租套房,很難收到貨,如果有提前說,賣家願意幫消費者注意,也願意告知包裹出貨了沒。

其實像這類的賣家,在IG、或是LINE上面批貨代購,販賣商品,雖然看似是個人對消費者,但廣義來說是跟網購一樣要遵守消保法。不過目前消保法不論是在IG還是LINE等個人賣場,出貨前的確沒有法令規定要告知消費者。

北市主任消保官何修蘭:「個人賣家他認為他不是企業經營者,就認為他不適用消保法,然後就在商場規則寫,我這一旦訂貨就不退貨不退款,或類似文字,那這樣就是違反相關規定。」只是為了多付一次運費,影響觀感,但消費者恐怕只能自己盯出貨時間,降低糾紛發生率。
 
消費者保護法案例宣導:網路購物需留意出貨時間以確保消費者自身權益
(圖片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參、公務機密維護宣導:社群媒體購物事先確認賣家身分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社群媒體購物事先確認賣家身分

肆、反賄選宣導:不買票、不賣票、以維護選舉公正

(圖片來源:新北地方檢察署)
 
反賄選宣導:不買票、不賣票、以維護選舉公正
(圖片來源:屏東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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