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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藉發放檢舉獎金而向民眾收受賄款案

本案被告係廉政專員,負責承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及協助發放檢舉獎金,私下卻和民眾索取酬金,此際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遭判刑確定。

包青天開講

壹、公務人員詐領出差費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本署南調組)○姓同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其於民國106年10、11月間協助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之機會,以辦案需要贊助為由,向被害人○○○詐取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同年月18日得手後,竟食髓知味,另起犯意,明知其於106年所購置之BMW牌自小客車之車款,係由其所投資之民間當鋪200萬退股金支付,且於106年業已匯款結清,於107年再向被害人佯稱:缺錢買車,希望能夠幫忙云云,被害人不堪其擾,遂提出檢舉,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調組廉政官蒐證,嗣於同年○月○日○時許,○○○前往被害人處收取詐得之5萬元時,而當場為本署查獲。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提起公訴。○○○於法院審理期間坦承全部犯行並深表悔悟,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判決確定。

※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貳、消費者保護宣導:廣告平臺販售保健食品需加警語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107年11月大紀元時報)
 
食品廣告常誆稱具有療效吸引消費者猛掏腰包,甚至讓消費者誤信廣告誇大效能,而錯失治療時機。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繼7月得到電視購物台響應加註警語後,接續在10月又獲6家廣播電台配合警語政策,收聽涵蓋範圍包括大台北地區,期盼降低潛在的消費爭議案件及延誤就醫時機的憾事發生。

近年常接獲民眾反映,擔心家中長輩因聽信電台不實廣告,而大量購買宣稱醫療效能的保健食品,甚至因此而未規律就醫、延誤病情。因此,衛生局與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合作,針對電臺廣告違規最大宗,也最容易被民眾誤解為具有功效性之食品廣告加註警語,提醒家中長輩勿聽信不實廣告。

今年7月起推動電視廣告加註警語,在短短3個月內已有近兩成消費者表示注意到警語字樣,其中又有八成六表示,廣告插播警語能提醒消費者了解產品的真實性,可降低消費爭議,林奇宏期盼,未來更多廣告平台自主標註警語,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近2年來,全國消保官接獲4件有關電台賣藥或食品的消費申訴,桃園、臺中、彰化及高雄各一件,其類型包括長者聽信電台廣告,購買後發現價格比市價貴、吃了覺得身體不適或無效果,也有電台廣告強調療效,收到貨品看到包裝上寫的是「食品」,請求退款皆遭到刁難或扣除高額手續費。凡廣告內容太誇張或太吸引人的都需要提高警覺,以免自身健康及權益受損。
 
消費者保護宣導:旅行社訂購住宿和票券服務需注意使用說明
(圖片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參、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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