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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員藉職務之便詐取金錢案

陳姓清潔隊員利用經辦採購機會浮報數量,其友人許男開立內容不實之收據交由陳男向鎮公所詐領款項。此際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和刑法第213、215、216條等罪。

包青天開講

壹、清潔隊員藉職務之便詐取金錢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OO縣OO鎮公所清潔隊員陳男,於105年至106年間,利用其經辦狗飼料採購業務之機會,浮報狗飼料需求數量,並由與之具有犯意聯絡之業者許男開立不實之估價單交予陳男,向OO鎮公所申請小額採購,復由許男開立內容不實之收據,交由陳男向OO鎮公所請領貨款,以此方式共同詐取金錢,朋分花用。

    OO地檢署檢察官表示,被告陳男、許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第215條、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全案現由檢察官深入追查中。

※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貳、消費者保護宣導:旅行社訂購住宿和票券服務需注意使用說明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靈活自主的自助旅遊,深受消費者歡迎,不少消費者會選擇向旅行社訂機票、飯店、地鐵票、門票、租車等,減少自己逐一洽訂的麻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訂購旅宿、票券或相關服務時,可多方比較,並注意手續費如何收取、可否退訂改期、客票使用方法或服務說明等資訊,以免發生消費爭議、影響旅遊興致。

據統計,去年國人出國旅次高達1,565萬人次,其中向旅行社購買「機加酒」等自由行或是委託旅行社代辦部分出國事項之個人旅遊者約佔4成,其比例高於團體旅遊之3成,顯見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處理交通旅宿相關服務,已是相當盛行之消費模式。行政院消保處查察近兩年消費者與旅行社因此衍生之消費爭議每年約60件上下,其中以代訂機票、飯店為大宗,爭議原因多為:

一、無法退訂或改期:例如,因故取消行程,機票無法退票;代訂的飯店為「保證住房」房型,事後無法取消退費及改期,或須收取第一晚房費等。

二、退訂後未依約退款:例如,退訂後旅行社遲不退費;只退代金券,甚至扣留款項,要求日後抵用。

三、收費問題:例如,認旅行社手續費過高、巧立名目收費、預訂後額外加收費用。

四、其他:如代訂資料有誤、未留充分轉機時間、未成功預定等。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為確保消費者權益,該處已函請交通部觀光局督促各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旅行社,於銷售國內外相關客票或服務時,應合理收費,並確保消費資訊之充分揭露,俾減少消費爭議之發生。也提醒消費者:

一、訂購時務必睜大眼睛,注意旅行社之銷售內容、退/改訂限制、手續費收取、服務條款等規定,並多方比較。

二、票券類之產品,尤其是短期票券、即訂即出之電子票,旅行社於售出後多不接受取消退票,在購買前要考慮清楚;另在購買當地展覽館、景點或主題樂園門票前,可先瀏覽其官方網站,瞭解開放時間、門票及交通等最新資訊。

三、若只是透過旅行社訂購「機加酒」、票券等產品,未由旅行社安排旅遊行程者,尚非旅行業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消費者可斟酌自身需要投保旅遊平安保險及海外醫療保險,以增加旅遊安全保障。

四、妥善保留與旅行社間之交易及溝通往來紀錄,若發生消費爭議,可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圖片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消費者保護宣導:旅行社訂購住宿和票券服務需注意使用說明
(圖片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參、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資料來源: 交通部)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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