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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指引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如某單位承辦人與廠商接觸頻繁,廠商為方便驗收、儘速請款或為使許可證早日核發,乃在申請文件內夾送紅包……,已觸犯刑法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2種罪名。

包青天開講

壹、防貪指引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廉政署)
○○市政府職司殯葬管理業務之人員甲等人,係依法服務於政府機關且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年至○○年間,藉辦理火化遺體業務之機會,利用喪家急於火化亡者大體、骨灰安放納骨塔,或希望火化場人員得以妥善處理亡者遺骸之心理,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紅包」,金額累計達新臺幣3千萬餘元,案經檢察官偵辦後,依貪污罪嫌起訴。

   本案公務員甲等人對於職務上遺體火化之行為,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紅包」,依法應受法律制裁無疑。

   另殯葬業者或喪家雖非公務員,若為使火葬場公務員就喪葬事宜加以「關照」而送「紅包」,依其行為時點,可分為下列二種情況,論究其責:行為時間點在100年7月1日之後者,因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已正式施行生效,如符合相關要件,即有觸法之虞。

※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所以民眾或企業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亦有刑責。
 
防貪指引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貳、侵占非公用財物罪

(資料來源:地方法院)
甲擔任○○區清潔隊駕駛工作,主要負責該區隊巨大傢俱收運等工作,相關回收之資收物,將應載運至區隊之資源回收廠,交由○○公司收購之大型廢棄彈簧床墊,甲卻私載至指定之私人空地,變易持有為所有,明知應將上開變賣所得依規定納入「資源回收變賣所得專戶」辦理,不得自行私用,竟意圖為不法之所有,遭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約7萬元,另本案甲所觸犯乃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非公用財物罪,核有重大行政違失,案發後該單位召開獎懲會議並期防杜弊失情事再次發生。
 
侵占非公用財物罪

參、公務機密維護 洩漏個資侵隱私

(資料來源: 台中市政府政風處)
警察局○○所警員○○友人甲因有民事糾紛,甲 遂請○○員警代為查詢乙的個人相關資料,以提供雙方談判時參考。○○員警明知個人相關資料資料查詢必須依規定辦理,屬警察局應管制作業,用來查詢犯罪偵防或特定任務所需個人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給其他人或單位。惟○○員警仍將乙的「個人相關資料作業個別查詢報表」列印,並交付友人甲,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員警經臺北地方法院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嫌,處有期徒刑4個月。

疏漏分析

利用電腦查詢車籍、戶役政或其他個人資料時,未依規定登記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或列印資料後,未於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簽收。
單位主管未依規定每日、逐筆審核電腦查詢紀錄簿之查詢狀況,並逐筆核章。
各使用單位對查詢電腦資料(查詢系統)之查詢紀錄未定期下載供單位主管審核。
※參考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眾個人資料外洩的主因

大部分皆屬人為因素,因此欲降低資料外洩的機率,最主要還是要從培養個人之保密觀念著手。應以現行法令規定、洩密違規(法)案例,以及可能導致洩密管道與因素,利用各種時機向同仁宣教,務使每一位同仁均能瞭解相關保密法令規定,與涉及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者,須承擔之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國家賠償),以養成
時時保密、處處保密之良好習慣。
 
公務機密維護 洩漏個資侵隱私,共兩張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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