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空氣品質指標( AQI )

錢財不露白 時時收妥當

身邊有不少同事,把存摺、印章等物品放在辦公室的抽屜內,因為公家機關附近多設有提款機或銀行,刷簿子、提錢、匯款都很方便;更有不少同事將現金、錢包等隨手置於抽屜內或桌面上,因為辦公室24小時都有保全巡邏,各出入口都有監視器,比家裡還安全,為貪圖方便就不帶回家了…

包青天開講

壹、錢財不露白 時時收妥當

(資料來源: 內政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我一早來上班,就發現抽屜有被翻過的痕跡,裡面的現金都不見了,那是我跟同事們下個月要出國旅行的基金,收齊後就要交給旅行社,沒想到…」被害員工A驚慌失措的說著。 「這小偷真可惡,連我抽屜裡的幾十元零錢都要偷…」被害員工B義憤填膺的說著。
小偷在數月內先後光顧高雄、臺南、臺中、新竹、桃園及彰化等6個縣市政府,作案手法如出一轍,趁上班時間洽公民眾進出頻繁之際混入大樓內,先躲在樓梯間等隱蔽角落,待員工下班後,伺機至各樓層,發現若沒有員工在內加班,就逕行闖入,隨機打開或撬開抽屜搜刮財物。 由於小偷曾經從事公務機關事務機器業務,熟悉政府單位辦公環境及作息,於某次竊盜中,被返回取物的職員撞見,小偷運用過去當維修員經驗,竟然神色自若和職員寒暄,等職員走後,再好整以暇的竊取財物。 後因監視錄影畫面曝光,小偷的友人向警方報案而落網,竊盜背後動機是因其向地下錢莊借款80餘萬元,連本帶利漲至180萬元,只好鋌而走險,連續犯下6件縣市政府竊盜案,不法所得竟高達90餘萬元,警方至其住處取出竊得剩餘的19餘萬元,其餘款項多拿去抵債或花用,蒙受損失的縣市政府員工大多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

問題分析

一、 為了洽公民眾方便,公務機關於上班時間難以門禁管制,此時如何在“機關安全”及“便民服務”間取得平衡點?
二、 辦公場所內雖設有保全巡邏及監視錄影設備,就能確保人員及財物安全無虞嗎?
三、 私人貴重物品放置辦公場所內是否妥當?機關同仁的安全維護觀念是否正確?
四、 若於辦公處所內發現可疑人士時該如何處置?機關同仁是否有保持高度警覺?

改善作為

古人有云:「惟事事,乃有其備,有備無患。」,由此可知機關安全維護工作首重預防。於瞭解機關安全狀況後,考量各種不利潛在因素,知所警惕、防微杜漸,確認機關安全維護工作應有之認知與措施,建立各種改善及策進作為預先防範。
一、現今辦公場所為便民服務多採開放空間,於上班時間洽公民眾進出頻繁,加上出入口多難以全面管制,易成為竊盜犯罪溫床;惟各機關基於場所安全維護之責,仍應於必要範圍內,制訂「人員進出管制辦法」,對於機敏資料存放區、財產存放庫房、中央控制室、電腦機房、網路交換中心等,不分上下班時間,皆應全面監控。若於非上班時間進入機關內,管制人員應先行確認證件並登記進出入時間及目的備查,嚴格執行管制措施;機關於內部辦理對外活動時,應加強保全巡邏次數與留意可疑人士,並強化各項安全維護工作,增進即時應變能力及反應處置能力。

二、公務機關辦公場所雖有保全定時巡邏與多部監視錄影器系統運作,惟因範圍大、樓層多,又屬開放空間,單憑數位保全人員,無法鉅細靡遺兼顧每個角落,故除了由保全人員確實巡邏外,還要定期檢視監視錄影系統運作狀況,並維修保養及檢討拍攝角度及位置,強化設施安 4 全功能,建立滴水不漏的維護措施。

三、灌輸同仁正確的安全維護觀念,宣導個人貴重物品隨身攜 帶,不宜置於辦公場所內。公有財物應妥善收存且由專人保管,放置保險箱內並定期盤點。

四、維護機關安全絕非少數人責任,必頇全體同仁齊心努力,隨時保持高度警覺,不可疏忽懈怠,若遇可疑人、事、物應立即通報駐衛警、保全人員、轄區警察及政風機構,切勿存僥倖心態輕忽情勢,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唯有加強機關安全宣導,使員工知所警惕,時時刻刻居安思危、積極防範,貫徹各項安全維護作為,才能避免類似事件 發生。維護機關安全乃全體員工共同責任,除應時時提高警覺,留意身邊可疑人、事、物並確實通報處理外,並應定期檢查各項安全維護設備,共同發揮整體力量,以期達到「防患於未然,弭禍於無形」的目標。 所謂“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我們雖無法確保竊案不再發生,但至少也應做到讓有心人士難以下手、知難而退的維護措施,才能共同創造安心、安全、安適的辦公環境。
 
錢財不露白 時時收妥當

貳、烏龍露個資.洩密又挨告

(資料來源: 法務部)
A亦親至○機關陳情請願,遞交載有相關自救會成員身分資料之陳情書,經該機關派代表受理後離開,事後卻發現該自救會成員陳情書中的個人資料,竟成了該機關於重大重劃案件評估說明會之附錄資料,且該機關為求便利,又以網站留言板回覆陳情人,亦未適當遮掩相關個人資料,造成該自救會成員的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全部公開在網站上可供人點閱、下載,該自救會立即電洽○機關抗議其作法失當,且違反相關規定,揚言告到底,並要求國賠。
因機關同仁受理民眾陳情請願案件取得他人個資,因處理方式與後續運用,未符合公務機密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導致陳情人權益受損,實應深入檢討,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民主法治時代,政府職責係為民服務,而人民為爭取權益或表達訴求,得依法透過陳情請願等合法管道向政府機關表達訴求,政府機關因而取得大量個人資料,應有良好的管理或保護措施,避免違法運用,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或保護不善產生如駭客入侵等洩漏風險。
提醒同仁於管理涉含個資之公務文件時,除就涉及公務機密部分應依密等文件程序進行保管外,另需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儘速落實相關維護工作,俾提升使該等資料於機關內部運用與保管安全。

參考法條: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有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例如有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收合選單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