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摘錄自環保署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署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六條 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第九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第十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