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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研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為持續評估空氣污染之危害風險及健康防護策略,環保署與衛福部續於109年至112年合作執行「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擴大探討空氣污染與健康影響之關係,爰修正細懸浮微粒(PM2.5)健康影響及建置新式空氣品質指標之研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研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於109年1月9日修正發布。

~摘錄自環保署

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研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推動空氣污染健康影響及管制研究事宜,特設置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研究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及其他空氣污染物健康影響研究之諮詢。
(二)關於建置新式空氣品質指標研究之諮詢。
(三)關於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計畫書及執行成果之審查。
(四)關於空氣品質標準修正之諮詢。
(五)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成分、來源與成因分析之諮詢。
(六)關於細懸浮微粒(PM2.5)及其他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之諮詢。
(七)關於環保署與衛生福利部合作辦理之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計畫執行之監督,並強化兩機關之合作機制。

三、本小組辦理計畫審查規定如下:

(一)期初報告經本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開始執行計畫。
(二)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工作進度報告及期中審查報告會議。
(三)各子計畫研究成果對外發表前,應先透過工作進度報告會議提出說明。
(四)期末報告經本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提報科技部進行績效報告審查,並於績效報告審查通過後,得對外公開。
(五)期初、期中、期末報告經審查未通過者得補正一次,經補正後仍未通過,環保署得中斷當年度計畫之執行,計畫經中斷執行者,不得提報次年計畫。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環保署副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環保署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擔任;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保署派員兼辦。

五、本小組以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並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基於利益迴避原則,本小組委員不得參與空污危害與健康防護之防制新策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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