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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認識行政裁量

本篇將介紹「裁量權」之概念。所謂行政機關「裁量權」,或者稱為「行政裁量」,係指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就法律效果有「決定與否」及「如何決定」之權限…

包青天開講

壹、認識行政裁量

(資料來源: 廉政署)

行政裁量: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的明示授權或消極默許,於適用法規時,本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能之法律效果中,自行斟酌選擇一適當之行為為之即合目的性之選擇,而法院之審查則受限制。

依實務見解,刑事法院對於行政機關就裁量權行使之結果,均得為審查。如行政機關之判斷與裁量行為,有圖利他人之結果發生,則得為圖利罪之審查客體(參照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239號判決及大法官第319號解釋意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謝清志南科減震案刑事判決見解)。
行政裁量有內、外部的限制:

1.    外部限制:應受法規的拘束,包括憲法、法律原則、法律。
2.    內部限制:A、客觀界限:不得違反平等、比例等原則。
       B、主觀界限:不得有恣意、不法動機、對個人情緒好惡、謀個人利益。
3.    超出此一限制,即為瑕疵裁量 違法裁量
 
裁量逾越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超越法律授權的範圍。例如:機關對人民最高科處 1 千元罰鍰,實際上卻科處5千元。

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之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出於不相關之動機或違背一般法律原則。例如:營業稅法 51 條規定逃漏營業稅者,應按所漏稅額科處 1 至 10倍罰鍰,但為達成財政收入預算計畫目,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處最重 10 倍罰鍰。

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權,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地不行使。例如:無照駕駛得科 5 千元以下罰鍰,但不論個案情節輕重,一律課 5 千元最高罰鍰。
 
構成圖利罪範例違背基本權利及行政一般原則:例如建築主管機關對無關違背基本權利及行政一般原則:例如建築主管機關對無關公安與他人權益之舊有違章建築,係採分期、分區、分階公安與他人權益之舊有違章建築,係採分期、分區、分階段進行拆除,在無其他特別正當理由情況下,惟獨對某甲段進行拆除,在無其他特別正當理由情況下,惟獨對某甲違建,不按上述既定拆除方針處理,而單獨優先予以拆除,違建,不按上述既定拆除方針處理,而單獨優先予以拆除,即可能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而有裁量瑕疵。即可能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而有裁量瑕疵。
 
裁量如有逾越或濫用時,則屬違法,法院得介入而加以裁量如有逾越或濫用時,則屬違法,法院得介入而加以審查。
違法之裁量法院得審查撤銷,然不一定構成圖利罪,仍須違法之裁量法院得審查撤銷,然不一定構成圖利罪,仍須視其有無符合圖利罪之構成要件。視其有無符合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貳、消費者保護宣導:生鮮食品網路買  慎選平台沒煩惱

(資料來源: 消保會)
隨著網路交易蓬勃發展,帶動網路經濟之興起,民眾不出門就可解決三餐。但也因此產生諸如:
未標示聯絡資訊之幽靈賣家,或以介紹高檔食材為幌子,實際上出售劣質食品之誇大賣家,充斥於網路世界,從而造成消費糾紛。
為避免前開糾紛,提醒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食品或餐飲服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企業經營者資訊應揭露
應注意企業經營者是否載明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避免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後,發現所購食品有瑕疵或不願購買,欲主張無條件退貨解約權時,方驚覺遍尋不著賣家之聯絡資料,致造成投訴無門之困境。

● 商品資訊應揭露
消費糾紛之實務上屢有業者僅標示年菜品名(冰鎮花雕醉雞腿、魚翅獅子頭)及形容辭彙(花好月團圓、五子登科)而?有內容物、淨重、數量的資訊、或產品係委由他人製作未標示而造成民眾誤解是知名廠商或名廚自己製作之情形,為避免因為業者資訊不完整所造成之消費糾紛,應注意企業經營者是否有接露:品名、內容物名稱及淨重、容量或數量;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分別標明,必要時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以及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等消費資訊。
另外,產品若委由他人製造或監製者,對於委託(任)廠商、監製廠商資訊有無主動揭露,當然交易之總價款是否包括運費,計價與負擔方式亦應充分揭露清楚。

● 應提供確認機制
當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前,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等重要事項的確認機制。此可給予消費者再思考、冷靜時間避免衝動購物,避免所購數量、價格不清等情形發生。

● 不可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
消費者採用通訊交易購買食品或餐飲服務時,除非企業經營者於網頁上清楚載明(告知)消費者其所販賣的屬於消保法的合理例外商品(服務)而不享有7日解除權外(備註),消費者均有7日內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而解除契約的權利。故網路購物,而網頁上標示「不享7天猶豫期」或「除非有瑕疵,售出後不得退換」等之購物規定者,此已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之規定,依據消保法之規定,當屬無效

 

參、廉政小故事

(資料來源: 教育部)

嚴禁私下收、送禮的明成祖

明朝是歷代懲罰貪官污吏最嚴厲的一個朝代,對官箴的要求非常嚴格,而對官吏的監督也是歷代之最。明成祖時,廣東布政使徐奇奉詔覲見皇上,帶了些嶺南的名產─藤蓆,準備餽贈給朝廷的官員。結果,半路被一巡邏官截獲送禮的名單,並交給皇上,明成祖爰交辦徹查。最後查證結果,徐奇準備送的人,都是以前曾經在他升遷時贈送過詩文給他的一些門生故吏,渠等私下並無不當收、送禮的情形。後來皇上也消除了疑慮,並將名單加以銷毀。 
說實在的,這個故事只是一件小事,但卻被當作重大的案件來處理,我想原因無他,應該是為了維護崇高的「官箴」和「紀律」的緣故罷。當然,只要情、理、法兼有的「禮」,自然能夠收得心安理得,不是嗎!

嚴禁私下收、送禮的明成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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