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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 收發洩密

公務員對於服務政府機關的保守機密的義務,主要規範在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其規定如下:「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洩漏機密視情節有3種方式追究責任,分別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廉政署電話

壹、公務機密宣導 收發洩密

(資料來源: 法務部)

守口如瓶遠離洩密甲係某機關職員,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自民國90年2月間起,擔任該機關收發文工作。民國90年11月11日,因收到不詳姓名人信件,檢舉乙經營之小鋼珠遊藝場,從事賭博行為,明知信件內容係應保守之秘密,因接到其友人丙打電話刺探,竟洩漏謂:「檢舉的信是寄給某主任的,我送上去了,無法拷貝給你…檢舉信是寫賭很大,一次都十萬元,警察都不抓。…你們自己要有一個技巧,要不然改到別處換。如檢舉再進來,指名的我沒辦法,如普通由這邊進來,不用再講話,一句話而已,但你要靜靜的…。」等語。嗣後乙經由丙處得知上情,乃將賭博地點變更至他處,繼續經營。本案經由該機關查悉後,移送地檢署偵辦。甲被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法律研析
甲負責收發文工作,卻不知保密。擅將檢舉信內容任意告知他人,致遭被檢舉人知悉,因而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實屬不智,並因而失去其職務。

所以,公務員只要確實認知保密範圍不涉及洩密犯罪, 確實遵守保密法令,就不會因洩漏公務資料無故遭受處罰。

貳、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參考範例

(資料來源: 法務部)

消費者遭遇消費糾紛,最有效而快速解決糾紛的方式為先向企業經營者溝通、申訴,並盡可能保存書面證據。以書面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時,須注意之重點如下:

•清楚描述所遭遇的問題,及您希望如何處理。
•說明交易時之背景,例如交易之時間、地點、通路,及問題發生的時間。消費者
•說明曾經採取哪些措施解決問題,並說明如業者未妥善解決,您將如何處理。
•要求業者須在合理期限內回復。
•避免過於生氣或恐嚇用字。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影本,正本請自行妥善保管。

參考範例

參、廉政宣導清廉小故事

(資料來源: 教育部)

一絲不苟的曹彬與竇儀
曹彬,為周後世宗的臣子,掌管宮中的茶和酒。某日,任殿前都點檢之趙匡胤(後為宋太祖)向他要酒喝,曹彬竟說:「這是公家的酒,不能隨便給你,要喝自己去買吧!」。

竇儀,為周後世宗時的禮部侍郎,趙匡胤攻克滁州時,世宗命其將滁州官府內的財務抄收登記,不久,趙匡胤令親信至其處拿取收藏之絹帛,竇儀則說:「將軍攻克滁州時,如果即將所有財物取走,誰敢說什麼?但今天已經全部籍錄為國家所有,就是公家的東西,沒有皇帝命令,就不能給你。」

後來趙匡胤當了皇帝,曾說:「曹彬、竇儀二人操守很嚴,不畏權勢,是所有官吏中不欺騙主子的人,」不久即委以二人高官重任。

公務員倘能像曹、竇二人一樣盡忠職守、一絲不茍,則消極上能免除誤蹈法網的災禍,積極上則有獲得長官賞識重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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