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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自104年6月29日訂定,歷經104年11月17日、107年3月27日、108年10月24日及109年2月24日四次修正。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1月27日修正發布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爰修正本要點第九點,增訂「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及「專門職業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者」應解除其職務之條件;另刪除「未成年人」應解除其職務之限制,於109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

~摘錄自環保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以下簡稱作業規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以下簡稱倫理準則)之規定,成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以稽核監督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構)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範圍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構)所辦理之採購。
(二)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構)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時,或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稽核小組得稽核監督該法人或團體。

三、稽核小組任務為稽核監督本署及所屬各機關(構)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稽核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以供考核。

四、稽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簡任視察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稽核小組秘書業務。置稽核委員若干人,除正、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兼任委員外,由本署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熟悉採購業務之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並得聘請本署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
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派(兼)期間相關人員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五、稽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稽核小組置稽查員若干人,任期二年,由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協辦稽核小組業務;秘書若干人,由本署秘書室派員兼(專)任之,辦理稽核小組幕僚及行政業務。
前項派(聘)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之一、稽核小組全體委員及稽查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七、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或其授權人指派(定)後為之,並於稽核完成後十五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函送招標單位或機關。
前項核定,得由稽核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八、稽核小組稽核委員、稽查員及秘書之分工:

(一)稽核委員任務:

1.承辦稽核監督案件。
2.承召集人之命,組成稽核監督案件專案小組,就重大異常之採購進行稽核監督,得視需要召開稽核監督專案會議並擔任主席。
3.稽核監督完成後,自行或指派稽查員撰擬稽核監督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
4.參與稽核小組會議,審議各稽核委員提出之專案稽核監督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5.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6.其他與採購稽核監督業務有關之事項。
 

(二)稽查員任務:

1.協辦稽核監督案件。
2.奉派參與專案稽核監督時,負責稽核監督會議行程安排、議事記錄及資料整理,並接受稽核委員之指揮與調度,襄助稽核監督,並就所見採購缺失向稽核委員彙報。
3.受稽核委員指派撰擬稽核監督報告。
4.協辦稽核監督案件時,審酌有無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之必要,並就其有必要者,敘明理由陳報稽核委員。
5.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三)秘書任務:

1.檢舉專線電話受理與處理。
2.受理民眾或廠商有關採購之檢舉、陳情案。
3.針對媒體及民代關切案件中篩選異常採購案。
4.透過政府採購公報或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異常採購案。
5.協助彙整受稽核單位或機關提供之稽核資料。
6.蒐集每月採購案件資料,案件抽選後,簽請召集人或其授權人核定並指派稽核委員執行稽核工作。
7.稽核小組會議議事安排及記錄。
8.配合稽核委員及其指派之稽查員,聯繫受稽核機關,安排稽核日期、地點、行程等相關事宜。
9.彙整一般稽核案件及專案稽核案件之稽核監督報告。
10.協助稽核監督成果後續行政事項之追蹤及列管。
11.稽核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作業(稽核小組成員派聘時彙整基本資料辦理核發聘書)。
12.提供外聘稽核委員必要之行政支援。
13.稽核小組交辦之一般行政事項(預算、管考、業務報告、宣導……)。
14.定期向主管機關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料。
15.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九、稽核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六)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七)就所辦理之稽核監督案件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八)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九)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十)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十一)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十二)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小組相關職務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十、稽核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視需要邀請本署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十一、稽核小組及稽核監督案件專案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組織準則暨作業規則、倫理準則、本署稽核小組稽核作業注意事項及相關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稽核小組人員致力提升本署採購效能著有貢獻或稽核本署採購案件成效卓著者,稽核小組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十四、稽核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署及所屬機關(構)、受稽核機關(構)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第九點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歷經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四次修正。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爰修正本要點第九點,增訂「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及「專門職業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者」應解除其職務之條件;另刪除「未成年人」應解除其職務之限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九、稽核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六)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七)就所辦理之稽核監督案件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八)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九)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十)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十一)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十二)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小組相關職務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九、稽核小組成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六)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七)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八)就所辦理之稽核監督案件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九)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十)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十一)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十二)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十三)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小組相關職務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刪除「者」字,以符體例。
二、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爰修正第三款增加「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應解除其職務之條件。
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修正第四款增列專門職業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者為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成員之情形。
四、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刪除第五款「未成年人」應解除其職務之限制。
五、第六款至第十三款款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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