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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實施要點

為鼓勵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書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期透過獎勵機制,以有效遏止稽核認證團體不法之行為,並確保稽核認證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要點,於110年5月27日訂定發布。

~摘錄自環保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實施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書執行稽核認證作業,以確保稽核認證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舉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署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檢舉稽核認證團體名稱及該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之材質、受託廠商名稱及違規人員之姓名。
(三)所檢舉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執行稽核認證作業之事實(如附表),並可供查核具體證據或資料一項以上。
檢舉人以言詞向本署檢舉之案件,應由本署作成紀錄,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以電話檢舉之案件,本署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三、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或經查證檢舉人身分不實。
(二)同一檢舉案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

四、本署審理檢舉案件發現證據或資料不全者,得請檢舉人於一定期限補充或提供新證據或資料,檢舉人不補充或提供新證據或資料,致本署無法查核時,本署得將檢舉案件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通知檢舉人。

五、檢舉人向本署或其他各級機關、單位提出檢舉,檢舉案件經本署作成違反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專案工作計畫契約書之扣減計畫經費或計罰違約金,於確定後得以扣減計畫經費及計罰違約金之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給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得以前項扣減計畫經費及計罰違約金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核給獎金。
給付檢舉人之獎金,給付單位及檢舉人應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稅額。

六、本署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書、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以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嚴予保密。檢舉書、紀錄及其他可能洩露檢舉人身分之證據或資料應妥善保管。如發生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本署均應依法議處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檢舉人提供之事證,於結案後應以密件存檔保管,並依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等相關規定保存及銷毀。

七、稽核認證團體不得因受僱人提出檢舉,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八、辦理檢舉案件之審理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九、檢舉獎金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檢舉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領取檢舉獎金。數人共同檢舉同一稽核認證團體之同一檢舉案件者,其檢舉獎金依檢舉人數平均發給;數人先後檢舉同一稽核認證團體之同一檢舉案件者,檢舉獎金發給最先提供證據之檢舉人。

十、檢舉人為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或受本署委託查核稽核認證團體相關人員,不發給獎金。

十一、檢舉案件經本署確認違反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專案工作計畫契約書規定後,審查人員應於三個月內向本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提出說明。
前項檢舉案件,本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於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實施要點總說明

為鼓勵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書執行稽核認證作業,期透過獎勵機制,以有效遏止稽核認證團體不法之行為,並確保稽核認證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要點,其要點如次:
一、檢舉人資格及檢舉方式。(第二點)
二、檢舉案件不予受理之情形。(第三點)
三、檢舉案件免議存查之規定。(第四點)
四、檢舉獎勵金發放額度。(第五點)
五、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規定。(第六點)
六、檢舉人為稽核認證團體受僱人之保護規定。(第七點)
七、檢舉案件審理人員迴避之規定。(第八點)
八、檢舉獎金分配及領取方式。(第九點)
九、檢舉獎金不予發放之情形。(第十點)
十、檢舉案件之審理人員辦理時限及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得成立專案小組,調查檢舉案件並提出調查報告。(第十一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實施要點         

規定

說明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眾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以下簡稱稽核認證團體)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書執行稽核認證作業,以確保稽核認證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訂定本要點目的。
二、檢舉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署提出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被檢舉稽核認證團體名稱及該稽核認證團體執行稽核認證之材質、受託廠商名稱及違規人員之姓名。
(三)所檢舉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執行稽核認證作業之事實(如附表),並可供查核具體證據或資料一項以上。
檢舉人以言詞向本署檢舉之案件,應由本署作成紀錄,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以電話檢舉之案件,本署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檢舉人應檢具之基本資料及具體證據提出檢舉。另檢舉人以言詞舉發之案件之檢舉受理方式。
三、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或經查證檢舉人身分不實。
(二)同一檢舉案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檢舉。
檢舉案件不予受理之規定。
四、本署審理檢舉案件發現證據或資料不全者,得請檢舉人於一定期限補充或提供新證據或資料,檢舉人不補充或提供新證據或資料,致本署無法查核時,本署得將檢舉案件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通知檢舉人。 檢舉案件免議存查之規定。
五、檢舉人向本署或其他各級機關、單位提出檢舉,檢舉案件經本署作成違反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專案工作計畫契約書之扣減計畫經費或計罰違約金,於確定後得以扣減計畫經費及計罰違約金之總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給獎金。
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得以前項扣減計畫經費及計罰違約金之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核給獎金。
給付檢舉人之獎金,給付單位及檢舉人應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稅額。
受理案件作成違反契約書之扣減計畫經費或計罰違約金,如未進行行政救濟或於程序確定後,依其身分核給相當比率獎金。
六、本署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書、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以辨別檢舉人之物品應嚴予保密。檢舉書、紀錄及其他可能洩露檢舉人身分之證據或資料應妥善保管。如發生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本署均應依法議處並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檢舉人提供之事證,於結案後應以密件存檔保管,並依檔案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等相關規定保存及銷毀。
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之相關規定。
七、稽核認證團體不得因受僱人提出檢舉,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被檢舉稽核認證團體不得採不利人事措施,建立受僱人檢舉保護機制。
八、辦理檢舉案件之審理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審理人員應依行政程序法落實迴避之規定。
九、檢舉獎金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檢舉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領取檢舉獎金。數人共同檢舉同一稽核認證團體之同一檢舉案件者,其檢舉獎金依檢舉人數平均發給;數人先後檢舉同一稽核認證團體之同一檢舉案件者,檢舉獎金發給最先提供證據之檢舉人。 檢舉獎金分配及領取方式。
十、檢舉人為各級環境保護機關現職人員或受本署委託查核稽核認證團體相關人員,不發給獎金。 特定檢舉人不發予獎金。
十一、檢舉案件經本署確認違反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專案工作計畫契約書規定後,審查人員應於三個月內向本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提出說明。
前項檢舉案件,本署稽核認證團體監督會於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
一、第一項規定檢舉案件確認違反契約規定後三個月內,審查人員應向監督會提出說明。
二、第二項規定監督會必要時得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案件調查並提出報告。

 

附表

檢舉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之具體證據或資料        

類別

具體證據或資料

一、未依稽核認證相關法令規定執行稽核認證作業 1. 認證量查核不確實,協助受補貼機構虛增認證重量或數量,詐領補貼費。
2. 協助受補貼機構纂改過磅重量(或計數數量)紀錄,虛報應回收廢棄物品重量(或數量),詐領補貼費。
3. 計量設備查核不確實,協助受補貼機構虛增每一筆重量或數量,詐領補貼費。
4. 協助受補貼機構將已認證之應回收廢棄物重複過磅(或計數),詐領補貼費。
5. 協助受補貼機構虛報有害物質回收量,提高有害物質去除比率,詐領補貼費。
6. 協助受補貼機構將已認證未經處理之應回收廢棄物,出廠後再回流進廠重複認證,影響質量平衡。
7. 協助受補貼機構未依規定破壞或拆解已認證應回收廢棄物,影響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
8. 其他勾結受補貼機構,影響稽核認證數量及品質。
二、未依契約規定執行稽核認證作業 1. 偽(變)造稽核文件與紀錄、稽核報表、稽核認證報告或教育訓練紀錄等。
2. 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稽核認證人員或計畫其他重要參與人員名單與契約書內容不符。
3. 違反稽核認證人員執行人數、工作內容、工作頻率、人員薪資或教育訓練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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