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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詐領差旅費等小額款項宣導

申報出差卻從事私人行程,民眾向政風單位檢舉。經檢廉約談說明,該員承認違失,並於偵查中自動繳還全部不法所得,高院以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併宣告褫奪公權1年……

廉政署電話

壹、公務員詐領差旅費等小額款項宣導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未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仍請領差旅費案情摘要
小趙為某機關主管,負責該機關業務之進行及督導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小趙自101年9月19日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督導、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個人之事務,並分4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新臺幣9,233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主辦人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小趙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

處理情形
一、 本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報請地檢署偵辦。
二、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三、 小趙降調他機關非主管職務,並先行停止職務,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案情研析
一、 審核作業未臻嚴謹
小趙未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卻仍請領差旅費,並成功詐得款項,顯係機關對出差審核作業未臻嚴謹所致。由於單位主管及人事機構對於差假申請案件之審核流於形式,終使小趙有機可趁。

二、 員工法紀觀念薄弱
小趙身為主管,竟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平時得經常申請出差之機會,虛立出差名目,實係法紀觀念薄弱使然。

改進措施或建議
一、 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行程核給規定
政風機構應適時協調主計、人事機構,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人員行程核給原則等作業規定,針對轄內出差地點之實際交通便捷情況,妥適訂定出差日數及可報支之費用,促使員工出差相關事宜法制化。

二、 落實審核機制
單位主管應以身作則,據實前往處理公務,事後依規定報支差旅費,另針對所屬人員申請公差假之事由,應嚴格審核是否確與公務有關,並覈實核給期間。

三、 落實平時考核,機先風險控管
單位主管平時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及交友動態,有無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喜好飲宴應酬或賭博等情形,藉以防範部屬利用申請公差假之機會,從事不法或不當行為。

四、 加強廉政法治教育
機關應將公務員虛報差旅費案例、自首效力等納入宣導重點,以提昇員工自律觀念。

 

假廠商到府服務 陷阱多

(資料來源: 消基會)

假廠商到府換濾心張老太太與兒子、媳婦及孫子同住,平常白天晚輩們上班上學,老太太一人在家,除了跟幾位老鄰居互串門子,就是到附近的社區活動中心,參加老人成長社團。

某一天,老太太到活動中心參加社團活動,在休息的空檔,有一對年輕男女,帶著一台機器,跟老人們介紹那是銀離子健康淨水器,並且推銷淨水器的好處。張老太太好奇問了女生幾句,那兩人以為老太太有興趣,就繞在她身旁不停鼓舞推銷,希望老太太能購買,甚至跟隨她回到家中。
 

老太太原本不願意購買,但拗不過兩人一再遊說,而且又提供豐富的贈品,所以只好答應安裝一組淨水器,但價格卻高達 2 萬元,比原先推銷時說的 1 萬元增加一倍,而業者的說法是增加配備。老太太雖然心疼,卻也只能無奈接受。晚上兒子跟媳婦回到家,老太太把白天的遭遇告訴他們,兒媳們直覺就算不是受騙,價錢也不合理,於是撥打保證書上的服務電話,但卻是空號;聯絡推銷人員的行動電話,對方卻說等到他們下次巡迴到府再進行處理。

說明
老太太的兒子當晚聯絡業者沒有正面回應,就至消費申訴網站填具資料作線上申訴,並在隔天上班時間撥打 1950 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向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確認。經消費者服務中心函知業者妥處,沒有獲得結果,消費者便提出第二次申訴。

消保官通知業者到場協商,向業者闡明相關法令規定後,業者同意退貨還款。(消費者保護法第 18、19、43 條。)

建議
高齡者資訊來源多較封閉,又因經常獨自在家中,對於登門推銷,或者經由同伴間引介的消費行為,往往判斷力較差,或礙於情面不好意思拒絕,所以常造成無用或過度的消費,甚至受騙上當、破財傷身。建議高齡者消費時,能心存:多聽家人意見、贈品不會白拿、當心推銷話術、確認業者所留資料能否聯絡得上,不買來路不明的藥、保健食品,不買贈品太多的推銷物品。

做好設施維護檢查防止災害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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