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甲時任○○單位職員,負責工程督導業務,於102年至103年間,利用機關指派其辦理該單位內部稽查等職務上機會,預先於電腦差勤系統填載出差事項並將員工差假單送請核准,但實際上並未出差,或差假等機會逕自處理私務。
且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竟未據實修改電腦差勤員工差假單之出差申請,持原申核之出差假單及與實際出差事實不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並製作各項經費請領核銷,進而據以核發相關出差費,因而詐得新臺幣1萬982元。 綜上所述,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犯罪時間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至11月不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所得財物發還原機關,為了1萬多元的些微利益,可謂得不償失。
1.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 消基會)
消費者申訴於拍賣平台向賣家購買iphone5手機1隻,金額約新台幣12,500元,雙方約定貨到付款,隔日後由送貨員送來手機及收款。之後發現該iphone5手機為仿冒品,隨即聯絡賣家要求退款,賣家不同意,一再聯絡亦不回應,便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經查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本案業者企圖藉由錯誤的訊息,誤導消費者以達成交易目的,有失誠信公平原則,遂協調業者退還貨款。
若發生消費糾紛時,該怎麼辦? 發生糾紛時,如果確認是屬於消費糾紛的話,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並清楚提供申訴人與被申訴對象的真實姓名、正確的聯絡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以及事實經過的描述,並附上相關的證物及單據影本等資料。 最好能於事發現場保持冷靜,儘量蒐集一些相關的證明資料,如收據、發票、契約、廣告、照片等等,因為那是申訴處理中很重要的參考依據。 如果現場處理時,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消保單位請求協助,可直撥1950至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也可向民間的消費者保護團體,例如消基會申訴;若再不能解決的話,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召開調解會;或是要採取訴訟方式爭取相關權益。
台北市○○局網站去年遭駭客入侵,入侵台灣至少40個政府機關和學校等單位,其中包括知名醫院的病患資料,很可能被盜賣給詐騙集團。
為落實資訊使用及控管,防範資訊機密外洩,影響機關業務運作及造成困擾,下列幾點資訊安全維護措施,提供參考:
(一)資訊安全之防制措施: 1.備份資料之保存與管理:首先資料要做備份,異地存放,並有專人管理。 2.磁片儲存之使用管理與報廢:磁片與磁帶應按規定作妥善之管理,並且皆有其使用期限,於報廢時應做消磁的動作,以免資料外洩。 3.電腦使用之安全管制措施:包括門禁管制、存取權限管制、日誌檔管理等 應落實執行,雖然比較麻煩,但是確有其必要性。 4.電腦稽核制度之建立:當機關內部電腦化作業時,應建立稽核制度,嚴格要求各單位及人員對電腦的安全措施確實執行,並於稽核時發掘漏洞或缺失俾於檢討原因及時改善,強化資訊維護措施,所以,稽核不只針對電腦管理部門,也要針對電腦使用部門及人員。
(二)加強資訊系統偵測及補強,防範電腦病毒、惡意軟體及可攜式程式之破壞。 (三)不開啟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不隨意轉寄發電子郵件。 (四)隨時更新 Windows 及 Office 軟體安全修補程式、定期變更網路通行碼。 (五)機密資料儲存於資訊系統者,該資訊系統不得與外界連線,並應採 「實體隔離」作業方式,以免機關網站不慎遭入侵時,造成機密資料外洩情事。 (六)發現軟體或系統功能異常、資料不完整(如遺失或錯誤)、資訊系統安全弱點或疑似資安事件,應即時通報相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