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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好辦事 一貪壞官途

某市稽查員發現轄區內廠商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違規行為,竟收受廠商賄賂使其免受裁罰,涉犯貪污罪嫌,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廉政署電話

壹、有錢好辦事 一貪壞官途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收受賄賂曾貪心至工地稽查時,發現「超有錢營造公司」有清除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卻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文件等違規行為,依法須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至30萬元。

曾貪心向該公司表示已錄影蒐證,要求提供出土證明,否則開單處罰。

該公司支付2萬元,請曾貪心不要通報舉發。
 

參考法條

曾貪心違背職務未予舉發違規行為,並收受賄賂使「超有錢營造公司」免受裁罰,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所得財物2萬元沒收。
 

貳、時刻應小心 資料應保密

(資料來源: 澎湖縣政府)

留心洩密的管道保護應守的機密甲係機關職員,擔任該機關收發文工作,係依據法令服務於該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該員某日收到不詳姓名人士信件,檢舉乙經營之小鋼珠遊藝場,從事賭博行為,甲明知檢舉信件寄送之內容係應保守之秘密,因接到乙之友人丙打電話刺探,竟洩漏謂:「檢舉的信是寄給某主任的,我送上去了,無法拷貝給你…檢舉信是寫賭很大,一次都十萬元,警察都不抓。…你們自己要有一個技巧,要不然改到別處換。如檢舉再進來,指名的我沒辦法,如普通由這邊進來,不用再講話,一句話而已,但你要靜靜的…。」等語。

嗣後乙經由丙處得知上情,乃將賭博地點變更至他處,繼續經營。經由權責機關查悉後,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認甲之所為該當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爰以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罪嫌予以起訴,並經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甲負責收發文工作,卻不知保密,擅將檢舉信內容任意告知他人,致遭被檢舉人知悉,因而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密罪,該員並因此而失去其職務工作,此經驗教訓,實應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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