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指標( AQI )
~摘錄自環保署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十一規定,辦理同意文件之核發審查(以下簡稱個案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不受「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一)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能避免過度包裝。 (二)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有利於資源回收再利用。 (三)已避免過度包裝,但仍無法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
三、事業申請個案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提出:
(一)申請書二份(如附件)。 (二)公司執照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指定產品包裝檢驗報告影本二份。 (四)「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費繳費證明影本。 (五)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符合該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各十二份;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應逐一依據下列產品包裝設計考量面向,提具已避免過度包裝之說明及佐證資料各十二份:
1.產品保護。 2.包裝材料製作。 3.產品填裝作業。 4.物流作業。 5.產品行銷。 6.消費者接受度。 7.產品標示。 8.產品安全。 9.相關法規。 10.其他。
四、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受理個案審查,認為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本署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予以退件。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受理個案審查,應於文件齊備後六十日內完成。
五、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核發之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二)同意內容: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及照片。 (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指定產品包裝檢驗報告編號。 (四)同意文件有效期限。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本次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際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附件。
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申請書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