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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指標( AQI )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公私場所限制或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包裝或容器。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本次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際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附件。

~摘錄自環保署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十一規定,辦理同意文件之核發審查(以下簡稱個案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同意文件後,不受「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之限制:

(一)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能避免過度包裝。
(二)未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更有利於資源回收再利用。
(三)已避免過度包裝,但仍無法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七規定。

三、事業申請個案審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提出:

(一)申請書二份(如附件)。
(二)公司執照或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指定產品包裝檢驗報告影本二份。
(四)「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費繳費證明影本。
(五)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符合該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各十二份;依第二點第三項規定申請者,應逐一依據下列產品包裝設計考量面向,提具已避免過度包裝之說明及佐證資料各十二份:

1.產品保護。
2.包裝材料製作。
3.產品填裝作業。
4.物流作業。
5.產品行銷。
6.消費者接受度。
7.產品標示。
8.產品安全。
9.相關法規。
10.其他。

四、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受理個案審查,認為申請文件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本署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予以退件。
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受理個案審查,應於文件齊備後六十日內完成。

五、本署或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核發之同意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負責人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二)同意內容: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及照片。
(三)本署或本署委託之檢驗機構核發之指定產品包裝檢驗報告編號。
(四)同意文件有效期限。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附件修正總說明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訂定,迄今未曾修正。本次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際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附件。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附件修正規定

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申請書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申請書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個案審查申請書 個案審查申請書 為推動便民措施,過度包裝之相關流程可於本署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宣導網查詢,繳費亦可採線上方式辦理,又審查費之收費係依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收費標準規定辦理,毋庸另予規定,爰刪除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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