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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貪指引第1號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正式生效。條文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廉政署電話

壹、防貪指引第1號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殯葬業長期送紅包給殯儀館 摘要
○○市政府職司殯葬管理業務之人員林○○等人,係依法服務於政府機關且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年至○○年間,藉辦理火化遺體業務之機會,利用喪家急於火化亡者大體、骨灰安放納骨塔,或希望火化場人員得以妥善處理亡者遺骸之心理,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紅包」,金額累計達新臺幣3千萬餘元,案經檢察官偵辦後,依貪污罪嫌起訴。

分析一、本案公務員林○○等人對於職務上遺體火化之行為,向殯葬業者或喪家收取「紅包」,依法應受法律制裁無疑。
二、另殯葬業者或喪家雖非公務員,若為使火葬場公務員就喪葬事宜加以「關照」而送「紅包」,依其行為時點,可分為下列二種情況,論究其責:
(1)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本例而言,如殯葬業者或喪家為使喪葬事宜能順利進行,希望火葬場公務員能在職務範圍內加以「關照」,而表示要給「紅包」,或雙方有合意或已實際交付「紅包」,在客觀行為上即已該當「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構成要件。
(2)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假若火葬場公務員濫用職權,而強行索賄,殯葬業者或喪家因害怕其權勢而同意或交付「紅包」的話,則因其乏行賄的故意,故不會構成犯罪。因此,民眾只要守法,則毋須擔心觸犯相關法令。

公務部門致力處理各項公務、提升行政效率、簡化與透明行政程序,係屬對人民之承諾。呼籲民眾於洽辦公務時,依相關行政作業程序申請即可,「不必送」也「不能送」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以免反而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貳、線上課程陷阱多 當心業者自訂退費規定

(資料來源: 教育部)

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程序流程圖
 


線上教學網站的盛行,令相關的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消基會近一年已接獲近30件相關的申訴及諮詢案例。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受理31件學習教材退費申訴,且其中不少個案是面臨法院強制執行的外籍配偶或弱勢家庭,處境堪憐,特會同經濟發展局人員針對轄內3家學習教材公司進行定型化契約及廣告查核,雖未發現違法情事,但仍提醒家長留心銷售花招並審閱契約條款,如欲解約,應把握7日猶豫期。

消保官表示,3家業者銷售之學習教材皆包括書本及電腦軟、硬體,多年課程都在購買時一次全部交付,總價自數萬元至10餘萬元不等。前來申訴之家長多表示因子女對教材沒興趣或成績未進步而想將未使用之教材辦理退費,但業者皆以超過7日猶豫期而拒絕,且直到面臨資融公司催繳或法院強制執行時,才赫然發現購買時曾在本票或小額信貸契約上簽字。

經消保官調查發現,3家業者均有提供7天以上之猶豫期,也有業者提供免費體驗課程。但消費者若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業者均將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家長要求提前解約還須支付資融公司違約金。因目前欠缺學習教材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難以對業者之銷售方式或債權轉讓之行為加以限制,除建議主管機關儘速訂定學習教材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更呼籲業者應增加教材可分每學年(期)購買,讓消費者可選擇更適合自己的方案,銷售人員於推銷學習教材時,應向消費者說清楚且確認消費者(尤其是外籍配偶)瞭解雙方權利義務,不應唯利是圖向不諳中文之外籍配偶推銷高價學習教材。

最後,提醒消費者若要買線上教學之課程,務必直接向業者購買,而不要在蝦皮購物、旋轉拍賣、PChome商店街等網路拍賣平台購買,因拍賣平台販售課程的賣家多數是ㄧ般消費者,鑑於個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卻又不想賠償違約金,便將課程上架至拍賣平台轉售,而其價格雖比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售價低,但目前多數業者契約條款中都具有「會員資格不可轉賣」、「不可將本服務的權利轉讓予他人、提供他人使用、收益、買賣、名義變更」、「您無法讓渡本協議、或轉移,或再授權這份條款下您的權益給任何第三方。」等規定,若消費者購買二手帳號使用經業者查實,該帳號可能因此被業者停權而無法使用,使消費者花錢只買到ㄧ場空。

消基會呼籲,在網路平台上看到優惠商品時,消費者應先理性檢視自身的需求,再檢視契約內容,並切勿在當下做決定,可多加利用線上客服、客服專線等服務,仔細詢問各項權益、課程費用、退費規定等內容,而非僅聽取業務人員的片面之詞或憑廣告傳單的頁面下決定,以避免不得以需要停止課程時,才發現無法退費或須賠償高額違約金等問題,造成求助無門之窘境。

公共場所勿談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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